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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1-09-13 10:32:0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采购〔2011〕1902号

  各相关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引导采购人选择业绩优良的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于2011年9月至11月开展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自查范围包括从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实施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详见附件1)。请各代理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将每个项目分别填写一份自查项目评分表(详见附件2),汇总后再填写一份自查项目得分总表(详见附件3),并按照以下内容提交自查情况报告:
  
  (一)总体情况:包括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情况,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情况,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项目代理情况:对照自查项目评分表,提出项目代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重点检查
  
  北京市财政局将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时间为10月8日至11月10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确定重点检查代理机构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承担我市重大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大额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项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大的代理机构;
  
  (二)被有效投诉的代理机构;
  
  (三)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总金额较大的代理机构;
  
  (四)对自查工作不够重视的代理机构,具体包括:不按时上报自查情况材料、自查材料内容不完整、填写的情况和数字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代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并将加盖公章的通知回执(详见附件4)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传真至北京市财政局。
  
  (二)请于2011年9月16日前将自查项目评分表、自查项目得分总表和自查情况报告的电子版发至北京市财政局联系人邮箱,同时将自查项目得分总表和自查情况报告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联系方式:
  
  联系人: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潘磊
  
  联系电话:88549374
  
  传真:68430035
  
  邮箱:panlei@bjcz.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附件:
  
  1.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汇总表(分别邮寄至各代理机构,请查收)
  
  2.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查项目评分表
  
  3.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查项目得分总表
  
  4.回执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2.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查项目评分表

附件3.201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查项目得分总表

附件4.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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