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
川财采〔2011〕53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2011年度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川财采【2007】24号)文件要求,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2011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方案》(川财采【2011】2号)(以下简称《考核方案》)。针对2010年度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考核方案》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考核方案》六、评分标准“(二)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的,考核不合格:”中增加如下内容:
6、未按照《考核方案》的要求递交自查报告的;
7、未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网络终端抽取评审专家的;
8、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的;
9、未在法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的。
二、将《考核方案》六、评分标准(二)第1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被查处的”中的“及其工作人员”去掉。
三、将《考核方案》六、评分标准(三)考核内容1、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中的“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供应商质疑的,或不按照规定的处理方式作出质疑答复的,或不按照规定将质疑答复书面送达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或不按时报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的,一项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调整为“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供应商质疑的,或不按照规定的处理方式作出质疑答复的,或不按照规定将质疑答复书面送达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或不作出质疑答复的,或不按时报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的,一项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