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开展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
津财采〔2013〕9号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关于开展
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
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教委教学仪器设备供应中心、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决定组成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在全市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天津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天津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国家和我市关于政府采购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定等。
二、考核时限
考核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集中采购机构2011-2012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考核。
三、组织与实施
监督考核工作分别由市、区(县)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市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本区(县)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将组成督察指导组,在考核期间对区(县)考核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四、考核内容
1.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的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2.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理合法。
3.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4.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为,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为,采购信息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保管率,是否按规定收取费用,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
5.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集中采购机构质疑答复满意率。
6.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价格的形成是否充分竞争、节约率如何等。
7.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项目确认及合同签订、履约情况。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依委托协议参与合同履约验收。
8.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是否有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9.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关具体措施并执行落实。
五、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采用定量考核的方式,通过抽取相关项目资料(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抽取项目每年应不少于50个,区(县)集中采购机构抽取项目每年应不少于20个)、组织问询采购当事人等手段实施完成,具体考核标准详见附件:《集中采购机构项目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六、考核评价
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综合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75-90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对考核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至三十条的情况的集中采购机构,也视为考核不合格,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考核组对综合得分优秀以上的集中采购机构给予表彰。
七、考核时间安排
此次考核工作时间由2013年4月25日-6月28日。
第一阶段:考核准备阶段(4月25日-5月9日)
由财政、监察、审计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明确组织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并向集中采购机构发出考核通知。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5月10日--5月24日)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自查,将自查报告书面报告考核组,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准备接受考核组检查。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阶段(5月25日--6月14日)
考核组赴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抽查相关资料并询问相关单位和人员,市督察指导组将在此期间赴区(县)进行督察指导。
第四阶段:整理通告阶段(6月14日--6月28日)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
八、有关要求
1.各集中采购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督考核工作,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做好自查工作,配合考核组进行现场检查。
2.各区(县)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按照我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开展监督考核工作。对于将集中采购工作委托经认定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区(县),则应依照本通知,对其进行监督考核。
3.各区(县)在制定考核方案时,可对考核依据和考核时间安排进行调整,考核依据可将“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调整为区(县)各自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考核时间可根据工作安排进行调整,但全部考核工作应于7月31日前完成。
4.各区(县)财政局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成立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组,负责本区(县)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于7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对各区(县)考核结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统一进行公布。
附件:集中采购机构项目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审计局
2013年4月23日
集中采购机构项目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五分)
评分标准:采购机构受过一次通报扣二分,受过一次处罚扣五分;工作人员受过一次处罚扣二分,扣完为止。
二、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五分)
评分标准:未制定从事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纪律及奖惩制度扣一分,未设立受理审查、经办、复核稽查、监督、档案管理等岗位并明确各岗位分工扣二分。未制定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及工作流程扣二分。
三、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五分)
评分标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比率达到不足50%扣二分,不足20%扣四分,2012年4月后存在未通过得天津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情况的,发现一起扣二分,扣完为止。
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五分)
评分标准:无相应评标办法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扣五分(包括节能环保和促进中小企业两方面),有相应评标办法但具体项目未严格执行的发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五、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五分)
评分标准:无廉洁自律规定的扣二分,存在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的行为,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行为,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的行为,发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六、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审核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十分)
评分标准:
1.存在未按规定采购方式执行或不符合进口产品审核规定的,发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十五分)
2.采购程序存在不合理合法情况(包括专家监督员抽取、项目评审、采购结果公告、质疑答复等)的,发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十五分)
七、基础工作情况(二十分)
评分标准:
1.采购项目未归档或归档资料不齐全的,发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五分)
2.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的,发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五分)
3.存在质疑答复不满意导致供应商投诉且投诉处理结果为支持供应商情况的,发现一起扣一分,扣完为止。
4.存在报表不及时情况的,发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五分)
八、采购计划实施及执行情况和采购价格情况(十分)
评分标准:
1.采购价格高于采购预算且未经审批的,发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五分)
2.无计划或不按计划实施采购的,发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五分)
九、合同签订、验收情况(五分)
评分标准:集中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且未上报管理部门的,发现一项扣一分;采购机构未按规定参与组织验收的,发现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十、集中采购机构服务质量情况(十分)
评分标准:考核组抽取采购人代表、供应商各200名进行调查,有一人不满意扣一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