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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采购供应商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陕西省政府采购 发布于:2011-06-20 16:26:02 来源:陕西省政府采购

  陕财办罚(2011)7号

  被处罚单位:西安银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南二环东段62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斌

  被处罚单位: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翠竹街6号

  法定代表人:贾小波

  西安银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参加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陕西省文化共享工程村级移动存储播放器采购项目C标段(项目编号:KYZB2010-12-102)竞标过程中出具了虚假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证书)。经我们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本次中标无效;

  二、从原评审专家委员会复议后,网上公示中标无效当日起,一年内取消西安银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我省政府采购活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有异议,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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