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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检验复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4-18 11:42:02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川财采〔2011〕14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川财采【2008】38号)的规定,财政厅将对聘期届满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检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检验复审工作由财政厅组织,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配合。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办理检验复审需提交《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请资格条件检验复审表》(以下简称《检验复审表》,四川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原件。《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证明其信息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后返还)和复印件。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检验复审原则上由本人将《检验复审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交本地市(州)财政局或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由财政局集中送财政厅办理。

  四、市(州)财政局、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应当对送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执业情况进行初审,并出具是否可以续聘的初审意见。

  五、财政厅组织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检验复审。检验复审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财政厅在其《证书》“检验复审情况”栏印“检验复审合格”字样,并标明日期。需要重新办理《证书》的,由财政厅重新发证,新证不加印“检验复审合格”字样。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其《证书》由财政厅收回。

  六、聘期届满未提交检验复审或者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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