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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4-06 09:12:18 来源: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

  人口办财务函〔2011〕73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政策规定及《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人口厅发【2009】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做好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0】61号)已印发执行。本期目录及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进行了完善:一是将音视频会议设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二是对原有品目中的计算机通用软件、网络设备、办公家具、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印刷项目、工程监理和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七个品目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内涵。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都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对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不得通过协议供货等方式进行拆单,规避公开招标。

  二、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约束力,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8号)。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认真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同时,凡月计划采购台式计算机累计达50万元、打印机30万元、网络设备120万元以上的,应编制批量采购月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报财务司。要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编报工作,加强合同等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指标的内涵和口径,保证及时、准确上报政府采购执行数据。

  三、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要严格执行《实施细则》规定的采购基本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编制采购方案报本单位领导审定,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还应报财务司审定。开展部门集中采购和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应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招标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招标采购工作。采购工作结束后要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四、积极开展批量集中采购

  为体现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和集中效益,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行方案》(财库【2009】101号)要求,对采购规模需求大、次数频繁、技术规格较为标准、达到一定限额的台式计算机、打印机、网络设备,不再执行协议供货,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编制批量采购月计划。符合规模采购要求,由于时间和任务紧急不超过一个月时间的采购任务,可以通过协议供货形式采购,但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坚持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购买环保产品、支持自主创新、维护信息安全、正版软件使用、扶持中小企业、进口产品审核等国家采购政策。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规定,全面采购和使用正版软件;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财务司将进一步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保证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六、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7号)要求,2011年将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纳入了单位统计范围,将自有资金纳入了资金统计范围。同时为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与完整性,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投标法的,都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准确按时上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相关资料。

  七、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财务司为国家人口计生委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执行情况等。同时,财务司要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及信息统计工作(结合报表报送时间、报表质量、分析质量等因素)进行考核评比,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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