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赣财购[2011]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财政部制定并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令》),下发《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两个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级别与认定权限
按照《61号令》的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甲级资格由财政部认定,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申请乙级资格代理机构由江西省财政厅认定。
二、代理机构业务范围与限额标准
按照《61号令》的规定,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代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项目。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应当符合《61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申请政府采购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符合《6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条件。
四、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材料
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61号令》和《133号文》规定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材料。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向江西省财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表原件。审批申请书文本格式与甲级资格审批申请书文本格式同,申请人填写《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下载园地)进行下载;
(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五)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流程图);
2、政府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包括流程图);
3、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制度;
4、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5、机构内部奖惩制度;
6、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制度;
7、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8、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9、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等其他制度。
10、其他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开标评标全过程现场音视频自动录音录像系统)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七)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八)专职人员的名单(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及证书编号(必须可以网上查询)、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及证书编号(必须可经网上查询)、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表及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其拟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指定委派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或培训证书。
(九)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十)承诺函(附件3);
(十一)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江西省财政厅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如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五、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程序
乙级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政府采购乙级资格认定的代理机构的条件和材料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
(1)南昌市工商注册的企业申请乙级代理机构资格直接向江西省财政厅提交乙级资格认定材料;
(2)南昌市以外地区工商注册的企业申请乙级代理机构资格须经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对其是否具有办公设施、营业场所、开标场地进行确认审核并签署意见。
(3)江西省财政厅负责对在本省工商注册的申请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
(二)书面审查。江西省财政厅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申报材料在有效时间内以收到书面申报材料时间为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认真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61号令和本通知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三)公示。江西省财政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将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公告。江西省财政厅将获得乙级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
(五)备案。 江西省财政厅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获得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时间
江西省财政厅定期集中对乙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开始10个工作日内,之后将不再接受申报材料。
七、代理机构原有资格有效期和资格的延续与变更
(一)《61号令》实施之后,已按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取得政府采购审批或确认资格的乙级机构,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二)在《资格证书》载明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符合61号令规定申请乙级资格条件的,南昌市以外的乙级代理机构经所在地设区、市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再向江西省财政厅提出办理延续申请,不提出办理延续申请的,原有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文本字体使用仿宋四号,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和附目录。分册装订的,应当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申报材料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外承接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必须出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凡未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09]29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