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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办公厅 发布于:2008-02-03 15:00:17 来源:财政部网

财办库【2008】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了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落实全国政府采购会议关于下一步改革工作的部署,做好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财政部办公厅

  二00八年二月四日

  2008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8年,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提出的新时期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基本思路,按照“围绕热点、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提高发展”的原则安排各项工作,把各项任务做深、做细。在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上取得新进展,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巩固和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巩固并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继续推进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贷)款、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探索建立公共工程实行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机制;继续做好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将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药品、农机具等关系群众利益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健全采购方式管理,严格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掌握,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在继续扩大范围和规模的同时,注重提高采购质量和综合效益。

  二、继续推进制度建设与创新

  加快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进程,着力研究目前法律规定上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继续研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针对制度缺失、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方面的问题,重点抓好执行操作环节的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发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若干制度办法和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指南、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文本等。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诚信建设与处罚、政府采购职业人员资格等管理办法。

  三、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

  财政部将联合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审计署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及各个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况进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大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与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沟通,做好本地区检查的部署和开展。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布置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组织好重点检查工作,切实做好本地区汇总统计和分析上报,抓好整改提高。

  四、深化发展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工作

  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和市场导向作用。采取强制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建立促进节能减排新机制;继续推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自主创新产品标准配套政策,确保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政策落到实处;落实《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重点是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跟踪问效,做好实施情况统计及经验总结推广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听取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有重大政策性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

  五、加强操作执行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加大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优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的实施方案,发挥采购规模效益,逐步建立和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完善分类标准,充实专家库容量,科学整合专家库资源。规范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采购代理机构切实执行政府采购各项规定。继续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完善决策方式。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动态监控体系,将供应商、评审专家和社会代理机构纳入监督范围,对重点环节实施重点监控。从机制上完善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研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制度。

  六、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改进编制内容和办法,确保各预算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施政府采购。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规范执行,对无正当理由不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的,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应当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一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未按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七、加快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进程

  各地区要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研究和试行工作,不断提高管理和操作的电子化水平,为启动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确立管理平台和交易平台的功能框架、技术设计和实施步骤等研究工作创造条件,推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

  八、着重做好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谈判和相关工作

  建立和完善GPA工作机制,认真组织研究GPA国际规则和相关政策,科学制定谈判策略和谈判预案,切实做好GPA谈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同时,大力开展GPA知识宣传和培训等。

  九、加大人员素质建设工作力度

  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尤其是对市、县和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大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培训力度,确定与实际结合紧密的培训内容。着手研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准则和岗位标准,探索资格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十、抓好宣传舆论和前瞻性研究工作

  要以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周年为契机,积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进行宣传,从制度设计、政策规定、经济和社会效益、操作执行、救济制度以及国际经验等多方面扩大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宣传,使改革成效、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不断深入人心,提高社会对改革的认识,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要加强对关系改革深化发展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财政部将确定一些带有共性、全局性、发展性的问题作为课题深入研究,与实际工作联系紧密的题目将由地方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些对改革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课题进行研究,确保理论支撑和指导实践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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