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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印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

作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于:2010-10-19 15:23:28 来源:江苏政府采购网站

    苏财购【2010】15号

  为有效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90号),2010年9月13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0]15号),提出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贷款,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困难。充分整合现有的各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资源,结合各种针对中小企业担保和贷款的补贴及奖励政策,以及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提高有关银行和担保机构参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的积极性,设法引入多家金融机构实现有序竞争,并相应合理降低担保费用及贷款利率,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更好的服务政府采购,同时也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10]15号

  为切实帮助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9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抵押凭据直接向银行贷款,或通过担保公司担保后向银行贷款,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

  二、各地财政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金融和担保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各项政策的落实,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本地有关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政策意见和实施办法,推动建立本地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总结、推广本地区实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经验,负责本地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统计上报工作,全面、有序、科学推进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开展。

  四、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要立足于在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间搭建平台,做好沟通协调和宣传推介等工作。集中采购机构内部要指定专责部门,把宣传推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列入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在公布采购信息、制作采购文件、发布中标、成交通知及签订合同等项工作中都要告知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信息。与当地一家或多家银行保持紧密联系,畅通中标、成交企业与银行的联系渠道。

  五、各有关金融、担保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要设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部门,专门负责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中标、成交企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提供贷款,对企业信誉好,贷款规模较小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试行免担保贷款。对确需担保的贷款项目,担保公司要积极主动承担,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担保费用,为企业减轻负担。

  六、大力推动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积极研究建立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评级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保证政府采购信誉,防范风险。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让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得到政府相关部门、金融和担保机构更多的融资、担保及政府采购等方面支持。

  七、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把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提升到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和优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政府工作层面。各地政府金融办要加强与财政、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联系配合,积极协调金融、担保机构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改善地方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协调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加以推进。

  八、各地各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的各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资源,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和《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9〕7号)等针对中小企业担保和贷款的补贴及奖励政策,以及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提高有关银行和担保机构参与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的积极性,设法引入多家金融机构实现有序竞争,并相应合理降低担保费用及贷款利率,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更好的服务政府采购,同时也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选择机会。

  九、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作为一项金融创新产品,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在贷款企业和银行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合作,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明确职责,合理定位。要建立健全与审核、发放贷款等具体商业行为有效隔离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得干涉银行、担保公司和企业的具体商业行为。

  十、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采取更多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金融和担保机构要把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进一步探索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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