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示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8-27 11:30:06 来源:国家环境保护部网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六期)公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环保部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公布的“环保清单”(第六期)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mep.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org/)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8月25日至9月14日。

  “环保清单”(第六期)中的轻型汽车产品应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国家公布新的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时,财政部将会同环保部及时对“环保清单”予以调整。

  “环保清单”(第六期)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环保清单”(第六期)内容有异议,请在2010年9月14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环保部科技司和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联系。

  “环保清单”(第六期)所列制造商需递交《承诺书》(第六期)、《销售联系表》(第六期)。请“环保清单”(第六期)所列明制造商仔细阅读并填写打印《承诺书》、《销售联系表》,并在《承诺书》、《销售联系表》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签字,且于2010年9月14日17:00前将《承诺书》、《销售联系表》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方式递交至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逾期未递交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销售联系表》,自动放弃其产品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权利。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注意事项:1.《承诺书》必须同时具备手书的企业名称、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无效;2.签署《承诺书》的企业名称及其公章必须与“环保清单”所列企业名称一致;3.必须提供内容一致的EXECL电子版本《销售联系表》,否则无效;4.企业反馈至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的异议必须是原件,涉及公示企业自身内容的,须加盖公示企业的公章,涉及其他企业的,须加盖提出异议企业的公章;5.企业提出异议的,必须同时提交书面文件原件和电子邮件,否则无效。

  联系方式:
   财政部国库司  
   夏 玲 010-68552235 xialing@mof.gov.cn
   环保部科技司
   姜 宏 010-66556220 chan.yechu@sepa.gov.cn
   环保部环境认证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100029)
   陈轶群 010-59205830 chenyq@sepacec.com
   薛靖华 010-59205933 xue_jh@sohu.com


  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六期)下载
     2.《承诺书》(第六期)下载
     3.《承诺书》(第六期,轻型汽车企业)下载
     4.《销售联系表》(第六期)下载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