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政办明电 〔2010〕10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10〕21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7月下旬以来,吉林省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在强降雨和特大洪水的诱发下,东部地区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从气候趋势看,吉林省正值主汛期,局地暴雨等致灾性天气还将持续发生。尤其是东南部山区的通化、白山、延边和吉林地区的部分县 (市),极有可能发生沟谷型泥石流;重要交通干线、山区公路将可能发生岩体崩塌和山体滑坡等灾害;部分地下开采的矿山将可能发生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灾害;长白山北坡旅游区随时可能发生岩体崩塌和泥石流。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要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利、交通、铁路、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
三、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和部署,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重点针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城镇、乡村等人员聚集区,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沿线地区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等,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和帮助下,依靠基层政府和组织,发动群众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逐一登记造册,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纳入群测群防工作体系。
四、进一步强化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处置。对所有威胁群众和重要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对重大隐患点实行24小时监测,一旦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各地要重视和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装备,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安全和生活。凡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对危险区域要设置警戒线,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技术指导,进一步组织开展灾害点周围的隐患排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政府要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物资、资金、设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五、加大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全面普及预防、辨别、避险、自救等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知识,提高干部群众的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立警示牌和宣传栏,及时向受威胁群众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明确险情发生后撤离转移的路线和避让地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