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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7-30 10:46:03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琼发改招概审〔2010〕1215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工业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省治工小组《海南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琼治工发【2009】9号),切实发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失信惩戒作用,促进海南省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628号),现将海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建立海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于推进招标投标市场诚信建设、维护招标投标市场良好运作环境都具有重要作用。省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海南省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部署,在2010年7月底前在部门网站上建立各自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负责记录的汇总和公告,并做好公告平台维护和管理工作。省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同时要抓紧会同省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海南省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省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在省级公告平台建立以后,指导督促各市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在本部门网站上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有条件的市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先行在本部门的网站上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

  二、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

  各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以落实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为契机,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在公告平台上对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行政区域内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进行公告,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等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并同时将上述行政处理决定抄报相应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违法行为记录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其建立的公告平台上进行公告。

  公告的基本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违法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其处理依据、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三、做好公告平台日常维护工作

  公告部门负责建立公告平台信息系统,并具备历史公告记录查询功能,对记录信息数据进行追加、修改、更新,并保证公告的违法行为记录与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关内容一致。要对公告记录所依据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全省各个平台要尽快实现互联互通、互认共用,为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创造条件。

  公告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四、有关要求

  各市县要按照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一部署,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2010年下半年,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将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公告平台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没有建立公告平台,或者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告违法行为记录的市县和单位,要进行通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监察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水务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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