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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优惠细则对比

作者:阎建芳 发布于:2010-05-31 10:14:5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节选)

  附件中明确了自主创新产品公开招标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在公开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审优惠幅度有:

  1. 最低评标价法:给予投标价格5%~10%的价格扣除。

  2. 综合评分法:价格评标项,价格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技术评标项,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值4%~8%的加分。

  3. 性价比法:投标报价4%~8%的价格扣除,并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

 

江西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节选)

  第一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10%幅度的价格扣除。

  第一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一)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8%幅度的加分。

  (二)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8%幅度的加分。

  第一十八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按照第一十八条所述原则,在技术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因素;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8%幅度的价格扣除。

  第一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将对产品的自主创新要求作为谈判、询价的内容。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机构应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价格扣除比例、加分幅度和自主创新因素分值等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

 

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节选)

  第十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价格扣除是指“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对其投标价格按照国家及广东的有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政府采购合同仍以投标价格为准。”

  第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9%的价格扣除;(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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