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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有关事项的通 知

作者:张家口市财政局 发布于:2010-01-25 09:50:20 来源:河北政府采购网

张财字[2009]253号
  
各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9]35号)、财政部第18、19、20号令等规定,现就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业务委托代理关系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不得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售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技术复杂、数额较大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现合法性、公正性和竞争性,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商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大小作为确定招标文件的售价依据。
  
  三、规范信息公告发布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除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外,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为河北省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信息公告发布内容和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执行。
  
  四、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出具授权书或证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每次参加评标的专家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五、认真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规定实施,负责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指定专人记录。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得在评标记录中篡改、隐匿评委评标意见和评标结论;采购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措施,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六、认真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认真及时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书面答复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由采购人答复或者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答复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督促配合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询问和质疑时,可以组织专家就询问和质疑的问题进行评议,作出正面答复意见,不得推诿敷衍。
  
  七、重视建档立制工作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每宗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八、报送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1至3季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度终了后7日内,年度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的信息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完整。
  
  九、加强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可以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核查,也可以对一定时期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开展综合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资料归档情况,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满意率情况,服务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业务统计信息报送情况等。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十、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19、20号令以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限期纠正、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建议省财政厅取消其业务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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