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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冀财采〔2010〕2号)

作者:河北政府采购 发布于:2010-03-04 15:04:20 来源:河北政府采购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财采〔2010〕2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了有计划地安排和做好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省厅研究确定了《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五日

  2010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政府采购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以下简称国办35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83号,以下简称冀办83号文件),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努力实现政府采购改革与发展的新跨越。

  一、围绕科学管理,着力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机制

  要继续以讲科学、求规范、重创新为要求,进一步抓好政府采购制度机制建设、完善和实施工作。据了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纳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并已公开征求意见,法律实施细则即将出台。条例颁布后,一方面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另一方面要根据我省情况,抓紧研究起草政府采购法实施办法,并完善有关制度规定。要制定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加强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处罚管理,推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定电子化条件下的政府采购业务流程,整合采购环节、理顺采购程序;完善政府采购评审规定,保障政府采购评审的客观公正。要结合实际工作,围绕落实国办35号文件和冀办83号文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同时要不断完善采购管理运行机制,形成既相互监督又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通过试点,探索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方式,同时落实采购项目的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围绕精细控制,着力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电子化,可以实现采购管理环环相扣、采购程序明确规范、采购信息公开透明、采购记录详细可查、采购效率明显提升、采购活动全程监督的效果,是应对形势发展、解决问题矛盾的有效途径。国办35号文件对实施电子化采购提出了明确要求,冀办83号文件确定了全省推行的时间表,省财政厅也将推行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作为2010年突破性工作来抓。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主动适应这一新的采购形式,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实施效果。抓紧制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具体实施办法,优化操作程序,做好与以往采购管理形式的配套衔接工作;集中力量搞好电子化应用宣传和培训工作,使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采购管理与执行参与人能够熟练使用电子化软件进行管理和操作;加强硬件配套建设,为实施电子化提供基础保障。确保省和设区市2010年3月1日全面实施政府采购电子化,年底前推广到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实施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工作难点,完善电子化软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电子化的功能和作用。

  三、围绕应采尽采,着力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要将推进应采尽采作为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要做好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加强省直部门属地政府采购的管理。将部门和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的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尚未实行政府采购的二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都要依法履行采购程序。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不按《招标投标法》管理的公共工程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实行招标投标的,要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审核、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合同备案、采购资金支付等招标投标以外的环节,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四、围绕硬化约束,着力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和“五统一”原则,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查工作,对未编制或未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对应的部门预算项目、收回预算资金。对部门预算追加、调整涉及的政府采购事项,要与追加预算、调整预算一并下达政府采购预算。要做好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计划的衔接工作,增加采购预算的控制力和执行力。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发现的漏编政府采购预算问题,要重新编制并报批准后,才能办理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对无采购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财政直接支付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围绕发展目标,着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作为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政府采购承载着越来越多的政策功能。要发挥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就必须有所作为,不断深化认识,主动改革创新。要进一步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严格执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规定,将通用节能产品纳入协议供货管理;落实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对国家和我省确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在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项目评审、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实施优惠;要落实好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在评审比较中给予一定比例的政策扶持。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要采购国内产品。要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探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同时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完善有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

  六、围绕规范运作,着力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要力争通过严格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采购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一是加强变更采购方式管理。明确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和审核程序,巩固公开招标方式的主体地位。二是加强采购评审管理。增加专家库专家数量,完善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改进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减少自由裁量权,建立考核评议制度,规范和约束评审专家行为。三是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做好政府采购验收工作,尤其要对重大采购项目要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四是加强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强化监督考核,对不按政府采购程序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探索促进规范操作的采购代理机构选用机制。五是加强协议供货监管。加大对协议供应商监督检查的力度,定期对协议价格、协议供货的合同档案、服务承诺等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合理地调整协议供货范围。六是加强违法行为处罚,研究制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有关人员在招标投标和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处罚办法,加大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七是加强采购活动监督。借助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对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过程的动态监控,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一体的动态监督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充分发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优势,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七、围绕提高素质,着力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是高水平采购工作的重要保证。要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在充实采购队伍专职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财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逐步形成具有政府采购专业技能的采购管理队伍、采购操作队伍和评审专家队伍。采购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采购预算编制、内部工作协调、采购活动申报组织、采购信息统计等政府采购工作,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加强内部学习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掌握政府采购操作技能。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提高专业化操作水平。



  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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