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于做好2009年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 发布于:2010-01-19 09:13:26 来源:财政部网

  财办法[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各地财政部门能够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财法[200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及时向财政部报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但也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由于对通知理解不太准确或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而未能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情况,如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只统计了本级财政部门的案件数据而遗漏了行政区域内下级财政部门的案件数据,有的只报送了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数据而缺少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数据。为了全面了解全国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统计内容。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部门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将统计报表与本年度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一并报送。
  
  2.关于报送时间。各省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2009年度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条法司。
  
  3.关于统计报告制度的完善。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统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统计内容、统计口径等问题认真组织研究、提出建议。相关情况随报表一同或者单独报送财政部条法司。
  
  4.关于组织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和分析。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报送数据。各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安排落实好2009年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及相关制度完善工作。统计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条法司行政复议处联系,联系人:刘元涛,联系电话:010——68551202。
  
  财政部
  
  二○一○年一月四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