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列入《宁夏基本药物目录》的部分“三统一”中标药品进行重新确认的公告
关于对列入《宁夏基本药物目录》的部分“三统一”
中标药品进行重新确认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宁夏药品“三统一”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衔接,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宁夏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宁夏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受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宁夏政府采购中心就列入《宁夏基本药物目录》的234个品规“三统一”中标药品进行重新确认,经审核后确认的品规,将纳入《宁夏2009年度基本药物(基层部分)中标目录》统一执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NZC/YP09002
二、重新确认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三统一”中标企业等内容详见附件1。
1、《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度城市社区、乡村医疗机构药品中标目录》(共127个品规)。
2、《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度市、县(二级)医疗机构药品中标目录》(共91个品规);
3、《宁夏回族自治区2007年度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中标目录》(共16个品规)。
三、需要提交的确认文件
请携带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与原中标药品相关的《药品注册证》和《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中标通知书》、国家发改委的最新相关定价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及本次确认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等资质文件。
四、确认时间
2010年元月18日~2010年元月22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五、确认要求
1、只接受本公告所列品规药品的“三统一”原中标生产企业的确认文件。不接受“三统一”原中标生产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的确认。
2、一个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委托一个法人授权代表参加确认工作。
3、确认价格不得高于“三统一”原中标价。
4、确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供货的“三统一”原中标企业,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确认文件的“三统一”原中标企业,则视为自动放弃,将按宁夏药品“三统一”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6、请“三统一”原中标企业尽快到宁夏政府采购中心办理相关确认事宜。
请随时登陆宁夏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nxzfcg.gov.cn了解相关信息。
附件1、《宁夏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需重新确认的“三统一”中标药品目录;
附件2、须提交的《资格材料格式》。
联系单位(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银川市进宁北街86号一楼
联 系 人:张 宁、惠江红
联系电话:0951-5012936
联系单位(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银川市解放西街101号(宁夏卫生厅四楼)
联 系 人:王志忠、杨廷江
联系电话:0951——5024242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二:资格材料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