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常德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常财办发〔2009〕134号
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行为,现将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支付标准明确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的公益性原则,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集中采购活动时,除报名费外不得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服务费,服务费由固定费用、专家评审费、其他费用组成。
1、货物类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固定费用根据采购方式不同,分为:
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的难易程度及采购金额大小,每个项目的固定费用分别按以下档次支付:
A、200万元以下,8000-9000元;
B、200万元至300万元,9000-10000元;
C、300万元至400万元,10000-11000元;
D、400万元至500万元,11000-12000元;
E、500万元至600万元,12000-13000元;
F、600万元至700万元,13000-14000元;
G、700万元至800万元,14000-15000元;
H、800万元以上,15000元。
②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的难易程度,每个项目的固定费用按4000-5000元计算。
③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按照项目的难易程度,每个项目的固定费用按2000-3000元计算。
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前期费用较大或评审会议不能当天结束的,酌情增加该项目的固定费用1000-2000元。
2、服务类、工程类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比照货物类相同招标方式的最低标准支付。
3、评审专家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的报酬为400元/天,评审时间不足4小时的为200元。评审时间从上午9时起计算。8小时工作时间外的报酬为40元/小时。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外的其他人员,不支付任何费用。
三、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填报《常德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费用明细申报表》,经市采购办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每季度核拨一次。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常德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费用明细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