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第一期省产太阳能光伏最终产品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0-01-04 10:29:51 来源:江西政府采购网
文号:赣财购(2009)40号
为了推进我省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发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购置太阳能光伏最终产品实行政府采购第一期协议供货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购置太阳能光伏最终产品(太阳能光伏最终产品是指购置后不需要再次进行组装、拼装,能直接安装使用的产品),均在本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采购金额超过本通知规定限量的,按赣财购[2004]20号文件执行。
二、协议供货承诺有效期
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0年元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太阳能光伏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向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三、采购方式
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省直各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经确认后,由采购单位向协议中标供应商直接采购。各协议中标供应商依据确认,必须按中标的价格优惠幅度提供政府采购协议价[政府采购协议价=市场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1-中标优惠率)],并按承诺服务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售后服务。各设区市协议供货省产太阳能光伏产品的采购方式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省产太阳能光伏中标产品及投标价格段优惠幅度表在“江西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太阳能光伏产品” 栏目上查询,网址:www.jxzfcg.gov.cn。
[例:某单位在协议供应商处购置太阳能信号灯一台,协议供应商结算出市场供应价为1800元,经采购单位与协议供应商双方平等协商后(还价)为1600元,该协议供应商中标优惠率为10%,最后的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定点供应价为1600元×(1-10%)=1440元]。
四、 采购合同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发各中标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办留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各设区市合同签订方式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 付款方式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省财政厅依据合同、采购单位验收单、供货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和国库集中支付网上递交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各设区市付款方式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价格调整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应商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江西省政府采购办报送一次产品型号和价格,所上报市场统一售价和媒体价必须与对外发布价格相同,每月未及时上报市场统一售价和媒体价的产品不得销售,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如果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生产厂家统一调价,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收到调价通知的1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采购办报送有关调价信息,否则将停止该产品在全省销售。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生厂厂家推出新型号、新配置的新产品,按中标产品价格段优惠率给予最低折让幅度,并保证售价不高于市场售出价格。
招标确定授权的经销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不得更换和调整。
价格调整将由省政府采购办随时在 “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协议采购—太阳能光伏产品”上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全省行政事业单位注意网上查询。
七、 权益保护
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价格优惠幅度及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八、 违规处理
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全省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协议供货单位均有权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不在确定的本期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及采购非中标品牌和机型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合同金额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中标协议供应商必须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优惠率,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商品,必须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对违约的中标协议供货供应商,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除名,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在“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上曝光,三年内不得参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招投标活动。
太阳能光伏产品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单位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各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逐级通知到基层单位,严格按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联系电话: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0791-7287867)。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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