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2010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深财购〔2009〕2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巩固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采购预算的编报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结合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现将政府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
(一)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各单位应先规范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编制和执行时间。年初集中采购预算在年初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主要体现预算支出规模和方向,可以粗编。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执行明细,一般以能否向一个供应商执行采购作为立项分项原则,能够向一个供应商购买的,不得拆项。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执行,每年12月下旬截止使用。
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请各单位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三)集中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各单位要认真对照《关于印发<2010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四)规范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名称应明确体现该项目的具体购买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一经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执行。
(五)及时编制并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中录入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计划编报、下达到采购组织实施流程需要一定的运行周期,采购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注意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尽量提前进行,合理安排时间。
(六)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采购,采购结果控制支付。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上,一个集中采购预算项目可以生成多条采购计划,但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只对应一次采购活动、一张中标(成交)通知书。
(七)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工程类项目
属于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修、装饰、节能、环保、园林、绿化、系统集成、网路工程及其他技术等工程类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八)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等费用的,按照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对应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在工程采购计划之外,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等项目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支付。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设计或监理等费用。
设计或监理等费用按规定无须实行集中采购的,不需要编集中采购预算。
(九)采购计划执行集中采购后,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意见审核支付款项。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追加支付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工程类项目,申请在中标金额10%范围内追加支付的,采购单位可在项目预算金额之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供审计部门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含自行采购的审核)
所有集中采购项目默认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或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计划编报时选择“公开招标”即可)。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应与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提出,同时在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实施集中审核。
(二)集中审核后,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还需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资金落实,已编报采购计划的前提下提出。无明确项目采购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但未申请立项和编报采购计划的非公开招标申请,不予受理。
(三)应急项目,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文件认定执行。因采购单位自身原因,以时间紧急为理由提出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不予批准。
(四)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已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接受采购单位的直接申请。
(五)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一个采购项目只受理一次,受理后并批复的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受理采购单位对该项目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包括已被确定批复为公开招标的项目。
(六)已进入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的项目,发现确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或有其他原因无法参加集中采购,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自行采购,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的前15天对此类项目审核一次。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2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采购单位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上电子申报即可,非特别要求不需提交纸质材料。
(七)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已实行协议供货或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用货物类项目,经集中采购机构认定,无法协议供货或预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安排网上询价采购,无需采购单位另行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申请。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已实行协议供货或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用货物类项目,经集中采购机构认定,无法协议供货或预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仍应公开招标采购。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会议、印刷、图书等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各单位也可从协议供货定点企业中选取供应商进行采购。
(八) 经常性服务项目的长期履行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公务车加油、公务车保险、公务车维修、公务住宿接待、公务出国代理、设备及车辆租赁、公务印刷、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可一定二年。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一定三年,对个别特殊项目可专题研究确定合同履行期限。
此前已进行集中采购并依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签订了合同,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在原合同条款不变的情况下延续合同的项目,可以三年为限续签合同。具体操作时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只需在金财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子系统中选择“延续合同”功能,并将有关材料提交国库支付中心审核支付即可。
原合同已续满三年,或者经常性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合同双方未能就原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原合同到期前提前三个月以上向集中采购机构申报公开招标采购,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
采购计划应明确预算期限,同时应以该期限对应的预算控制总金额进行下达。其中,预算期限应在项目名称中予以明确。采购文件应明确合同期限为不少于一年,不多于三年,可以月均预算为金额控制标准进行采购。凡因单位自身原因延迟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至新合同签订前出现服务中断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九)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图书和印刷项目属于集中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范围。其中,单项预算金额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不需编报集中采购预算,可直接向协议供货商采购付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编报集中采购预算,凭二次竞价或竞争性谈判成交通知书办理支付事宜。
三、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执行
装饰修缮工程、家具、物业服务、律师服务、会计中介服务、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及资产评估等项目,应严格按照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规定实施采购。
四、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申报
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需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需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前我委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