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于社会集团专项控制车辆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关于社会集团专项控制车辆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关于社会集团专项控制车辆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省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所属部门: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和配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65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控购车辆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手续,现就有关车辆审批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所属部门购买小汽车、越野车应符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和配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65号)规定标准,超标准配置小汽车应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并下达书面文件。
二、省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所属部门购买小汽车、越野车:一是要符合配车标准;二是在配车标准内根据拟订车型填写《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各类申请购买批准单》;三是到省财政厅相关(经费管理)业务处签署意见并盖章;四是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采购资金拨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五是凡是协议采购公务用车,根据《贵州省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超出该文件规定的车型实行招标采购;六是协议采购或招标采购结束后,办理控购手续。
三、按照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黔委厅字〔2004〕65号)规定,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原则上只能配备国产车辆。如有特殊需要采购原装进口车辆的(国内合资生产的车型除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办理,即:“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未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采购进口车辆,属于违规采购,禁止办理控购手续。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