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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12-24 16:57:45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9-2010年度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厂(名单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要求
  
  中央国家机关京内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车辆的维修,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定点采购制度。
  
  有下列情况可到非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在京外地区发生故障的车辆;定点维修厂无能力维修并出具书面证明,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车辆;经采购中心审核同意的其它特殊情况维修的车辆。
  
  单位内部设有汽车维修企业或专门维修人员的,可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附件2),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备案的,可以不超过同类定点维修厂维修价格维修本单位的车辆。
  
  二、定点维修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维修厂服务有效期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此期间,定点维修厂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服务承诺书》(附件3)的承诺和规定的维修价格、质量保修期,为各单位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及相关服务。
  
  三、定点维修程序
  
  (一)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维修厂。各单位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以下简称采购网),查询各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维修价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信息,根据本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及车型等实际情况,选择维修厂。
  
  (二)单位身份的确认。为了使定点维修厂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各单位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维修厂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维修厂对单位身份有异议,由维修厂与采购中心联系确认。
  
  (三)维修项目的明确。维修厂要在维修前将维修项目初步诊断告知送修各单位并经同意,如维修过程中实际维修项目与初诊项目出入较大时,维修厂应及时征求送修单位意见并经同意后方进行新增项目维修。
  
  (四)验收与结算。车辆维修后,由维修厂(含经批准的单位内部汽修企业,以下同)出具维修合格证并在采购网上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附件4,以下称验收单),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定点维修厂下载打印,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修车单位应将验收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一并入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各单位可登录采购网核对本单位验收单的真伪,具体方法是:登录采购网首页,找到“核对验收单真伪”图标,单击该图标,进入到查询验收单页面,输入验收单号和验收单维修金额,单击“查询”按钮,即能核对该验收单真伪。
  
  四、定点采购价格
  
  (一)采购网上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备案维修价格为采购核算基准价,各维修厂维修工时费、零配件价格的优惠率(加价率)、定点维修价格也在网上公开,各单位可根据拟维修车型自行在网上比较、选择维修厂。
  
  (二)采购价格为税后价格,包含了服务费用,除特别说明外,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三)定点有效期内,特约维修类维修厂工时费、零配件价格随着整车厂家下调要及时下浮调整,同时维修厂要将调整价格报采购中心审核。
  
  (四)在维修厂资质、维修车型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各单位发现定点维修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或定点维修厂承诺价格时,若各单位承诺对维修服务、维修质量自行承担责任,则可以在定点以外的其他维修厂进行维修。但各单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并附有关维修厂的报价文件及维修清单。
  
  五、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定点维修厂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在维修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附件5)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服务承诺书》及网上公布的维修价格等,对其维修质量、价格和服务等进行监督,定点维修厂有下列行为的,可填写《定点维修服务投诉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进行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各单位车辆维修业务;
  
  (二)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三)车辆维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四)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采购中心收到传真后进行核实,并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单位。情节严重的,采购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定点维修厂的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款项,不得向定点维修厂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维修厂的详细信息,我们在采购网上公布定点维修厂基本情况、联络方式、主修车型、维修价格、质量保修期、服务承诺、地理位置等供查询,如定点维修厂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要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定点采购工作(本通知可从采购网下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采购中心采购二处反映。
  
  网络服务电话:83083575、83083543、83083584
  
  服务监督:83084976、83084977
  
  传真:83084974
  
  由于定点维修厂、车型和维修项目数量过多,维修价格表不便于纸制印发,因此,维修价格在采购网上公布,文件中未附。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厂名单

2. 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内部汽车维修申报表

3.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服务承诺书

4.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

5.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验收单

6. 定点维修投诉表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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