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12-24 16:53:39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国机采字[2009]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谈判续约方式确定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中石油)为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公司(以下简称“定点加油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加油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北京、河北及天津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机动车辆,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加油。京外执行范围暂不扩大。
各单位机动车辆须到中石化或中石油所属IC卡加油站(北京、河北、天津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本通知附件1、附件2)加油,定点加油站均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加油站的标识。
各单位有内部加油站的,需将本单位内部加油管理制度及加油站情况报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在内部加油站加油,并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报送内部加油情况。
二、定点期限
定点加油服务有效期为2009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在此期间,定点加油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加油合同》和加油卡章程的规定履行服务。
三、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定点加油统一使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专用卡”。各单位首次办卡免费,填写“客户业务申请表”(附件3)并加盖单位车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公章后与定点加油公司办卡点(北京地区办卡点联系方式见附件1,河北、天津地区办卡点联系方式见附件2)直接联系办理。增补办卡、数据处理可到发卡网点(发卡网点联系方式见附件4)办理。
加油卡包括主卡1张及副卡若干张。主卡为管理卡,每单位1张,用于增减副卡数量、资料变更、对副卡进行资金分配划转及查询所有副卡加油信息等,也可用于加油。副卡为每车一张,只可用于加油。请各单位查收时注意核对副卡数量是否与车辆数一致。各单位可以选择两家定点加油公司中的一家或两家同时办卡,并按照定点加油公司加油卡办理办法确定加油卡管理功能。各单位可随时持主卡到任意发卡网点办理充值业务。
四、优惠比例及方式
(一)北京地区
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2%的优惠,此优惠以积分形式返还。具体作法是:各单位持IC卡到中石化所属IC卡加油站加油后,中石化根据各单位当日的加油金额乘以3.2%计算积分(积分为金额形式,即按照当日加油金额计算,每1元钱返还积分3.2分钱),并将各单位所得积分于第二天自动存至主卡积分额度账户。如转卡或清户,卡内积分可按同等金额办理退款。各单位使用积分加油时,应事先对加油站管理员声明使用积分加油,积分加油不再重复计算积分。各单位可持主卡在任意发卡网点查询积分情况并将积分分配到本账户下的所有主副卡上进行加油。为方便积分管理和加油,建议各单位在使用主卡分配积分时,尽量将积分分配在一张副卡内使用。
中石油在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5%的优惠,此优惠以储值形式返还,按照各单位实际交款额的103.5%进行储值。具体作法是:单位用户持主卡在储值点充值时,根据储值金额乘以3.5%计算折让金额,并将储值金额与折让金额一起存到相应的主卡中。各单位可将管理卡中的余额任意分配圈存至本户下的所有副卡中。如清户,扣除卡内原折让出的3.5%的储值后办理退款。
(二)河北及天津地区
中石化、中石油均在其成品油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各单位3%的优惠,此优惠以储值形式返还,按照各单位实际交款额的103%进行储值。
如成品油零售价格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动,按新的价格计算加油费用,优惠比例不变。
五、监督管理
各单位不得向定点加油单位提出超出其服务承诺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加油卡内资金不得用于兑换现金或在定点加油单位开设的便利店购物等其他非加油项目。各单位要定期核对加油卡金额,监督定点加油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承诺。
在定点加油执行过程中,定点加油公司如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提供优惠和其他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财政部投诉,也可填写“定点加油投诉表”(见附件5)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投诉,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采购中心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财政部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各单位也要注意保护定点加油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加油卡,不得向定点加油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不合理要求。
为方便各单位了解定点加油的相关情况,采购中心将在 “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汽车定点加油”栏目中发布与定点加油有关的文件及其他相关内容,各单位可随时上网查询。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3574/84/49、83084975
传 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liz@ zycg.cn
附件:1. 北京地区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
2.河北、天津定点加油站及联系方式
(附件1、附件2内容较多,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本通知有关附件)
3.客户业务申请表
4.发卡网点联系方式
5.定点加油投诉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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