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9-18 13:24:36 来源:天津政府采购网
津财采〔2009〕25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保障政府采购评审过程规范、有序进行,营造评审现场良好秩序,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进入评审现场人员
以下人员可以进入评审现场:
1.采购人代表;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3.政府采购监督员;
4.供应商观摩人员;
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组织人员;
6.投标人代表;
7.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二、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的规定
(一)采购人代表
1.根据《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7]109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推荐1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推荐1至2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2.技术复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授权技术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但授权进入评审现场的技术人员仅限1人;
3.非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购方的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评审现场;
4.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采购人代表必须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函或证明,以备政府采购监督员的查验,采购人代表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左右或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言论;
5.进入评审现场的技术人员,仅协助采购人代表介绍采购文件的需求、技术参数等有关事项,不得发表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言论或带有倾向性的言辞,不得参与项目的评审,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干预评审活动;
6.采购人代表和技术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后,都应主动交存通讯工具,在评审过程中,未经政府采购监督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域,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应当主动提交评审专家聘书或身份证件,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员的核验和监督;
2.应准时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
3.进入评审现场后,主动交存所有通讯工具,评审过程中,未经政府采购监督员同意,不得擅离职守和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4.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5.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凡参加过评审项目的前期论证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均应主动回避;
6.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漏评审过程及结果;
7.服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组织人员和政府采购监督员的监督,独立打分,不得以倾向性的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人员。
(三)政府采购监督员
1.应主动提交政府采购监督员聘书或身份证件,自觉接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组织人员的核验;
2.应准时参加项目监督,不迟到、不早退;
3.不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评审工作;
4.对采购方式进行监督;
5.对供应商资质审查程序进行监督;
6.收取评审现场当事人的通讯工具,并妥善保存;
7.宣读评审现场纪律,维持评审现场秩序;
8.复核评审专家组成情况,查验其聘书及身份证件;
9.复核采购人代表及技术人员的授权函或证明及身份证件;
10.对评审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予以纠正。对采购人代表、项目技术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投标供应商的不规范行为予以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上述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评标委员会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止进行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11.核查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书,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的,以及具有倾向性的评审,可以要求复审;
12.填写《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报告》,书面记录评审现场的不规范行为,并及时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组织人员
1.协调组织项目评审工作合法、有序的开展;
2.介绍评审现场的所有人员;
3.做好评审现场全程的记录工作;
4.负责对评审委员会打分结果的核对和统计工作;
5.对于不合理的评审结果以及评审现场不规范的行为及时提请政府采购监督员予以纠正;
6.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及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言论;
7.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要求,离开评审现场必须经过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许可。
(五)投标人代表
1. 投标人代表应对评审专家的询问如实做出澄清,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言论;
2.投标人代表应在指定地点接受质疑,不得在评审区域随意走动、大声喧哗。
(六)供应商观摩人员
投标供应商可以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进入评审现场观摩,经批准进入评审现场的观摩人员应当遵守评审现场纪律,不得发表任何言论、不得随意走动,项目结束前不得随意离开评审现场。
(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
根据项目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或指派其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进行现场监督。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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