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关于印发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9-04 16:36:02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
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监察局,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为做好我市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监督考核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效率和质量,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制定了《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反映。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 考核 办法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9年7月28日印发
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大宗货物政府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厦门航空港集团下属国有全资子公司—厦门经发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公司”)。
第三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经发公司的监督考核工作,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布。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察。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经发公司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对经发公司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 在监督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经发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监督考核干预公司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经发公司在实施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过程中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包括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接受采购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购情况等。
第八条 经发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以及大宗货物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是否建立货物验收、配送和保障售后服务的制度体系等。
第九条 经发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制度,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等。
第十条 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日常基础工作和业务基础工作。日常基础工作包括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有序,归档资料是否齐全、及时;业务基础工作包括采购信息(含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公告等)发布率,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备案率,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率和质疑答复满意率,有关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有关报表数据是否及时且真实、完整等。
第十一条 采购价格、质量、资金节约率情况。包括实际采购价格是否低于采购预算和市场同期平均价格,采购货物质量合格率等。经发公司应建立大宗货物政府采购价格跟踪及动态研究机制,确保采购的货物质优价廉。
第十二条 经发公司的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是否及时汇总各单位采购需求并组织相应采购活动;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是否及时对采购项目或会同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是否认真解答采购人的咨询并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是否按要求及时向采购人配送货物;是否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并履行售后服务承诺;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人对经发公司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等。
第十三条 经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是否制定廉洁自律规定,是否从采购人或供应商处获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有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公司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等。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考核小组对经发公司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可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政府采购专家和供应商等参加。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通知经发公司。
第十六条 对经发公司考核时,财政部门可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征求对经发公司的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经发公司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应在7日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做好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和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在考核工作中,经发公司对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有分歧时,应当进行协商。协商有困难的,应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答复或处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经发公司提出改进建议。经发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建议进行整改。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条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对经发公司采购次数、金额、资金节约率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遵纪守法情况、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配送效率、售后服务及服务水平等进行定性考核。
第二十一条 自我检查与财政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财政部门要结合经发公司上报的自查报告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定期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除正常考核外,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可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考核,也可对一段时期采购、配送、售后服务等执行情况开展综合考核。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 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书面考核意见应当由考核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情况,应向财政部门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综合考核小组意见和采购人、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的意见后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经发公司。
第二十六条 经发公司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进行内部整顿。其中涉及经发公司领导或工作人员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发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分;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进行公告的;
(二)应当采取规定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经发公司未及时向采购单位配送货物、进行售后服务从而影响采购单位正常工作的,或者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内部整顿,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经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第三十条 经发公司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工作过错或过失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可视情节建议经发公司给予其短期离岗学习、调离(辞退)、处分等处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人员或考核小组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财政部门对经发公司监督考核情况应于监督考核完毕后30日内书面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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