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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单位办公设备耗材定点采购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7-18 09:51:36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采监字〔2009〕19号

关于做好省级单位办公设备耗材定点采购的通知

省级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各定点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耗材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办公设备耗材实施定点采购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杭(不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办公设备耗材,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实施定点采购。
    二、实施内容
    列入本次定点采购管理的办公设备耗材品目包括打印、复印、传真等办公设备用的版纸、打印卡、墨粉、墨盒、色带、色带架、硒鼓、油墨及其他耗材等9个品目。实施期间,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采购实际情况适时增加计算机用移动硬盘、可写光盘、优盘、软盘、刻录机、多媒体音箱、耳机、鼠标等办公耗材(具体增加的耗材品目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另行通知)。
    采购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定点采购范围外的品牌或商品品种的,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有效期限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应按照所作出的承诺和政府采购定点采购合同的约定,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相关服务。对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产品和相关服务的,或未按承诺提供产品市场最低价格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
    本期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名单、承诺书、产品品种、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zjzfcg.gov.cn)“协议供货”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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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采购操作流程及管理要求
    根据供应商的承诺,本次办公设备耗材定点采购分为两种模式进行,一种是:凡供应商承诺其提供的办公耗材协议价为市场最低价格的,采购单位可采用“网上直接订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另一种是:凡供应商只承诺其提供的办公耗材协议价为市场最高限价的,采购单位应通过“网上竞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
    采购单位通过浙江财政政务外网(网址为http://220.191.246.146:9080/zfcg)“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在当月15日前按规定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报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时,应在采购内容中注明办公设备耗材的品目。如有特殊原因需采购非定点产品品种和品牌的,采购单位应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时,作出书面说明,扫描录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一并报省财政厅确认。
   未编报上述协议供货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手续。
   (二)网上采购程序
   1.网上竞价采购
  (1)发起询价并竞价。省财政厅下达《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后,采购单位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系统”填写定点采购询价单,在确认的预算金额内,选定所需采购的产品,并在最高限价内按自己掌握的市场价格设定相应的委托价格后发起询价,由系统自动将当天各采购单位发起询价的产品及其数量进行集中归并,在规定截止时间止,统一向经网上注册并能提供该类办公耗材的所有供应商进行竞价。供货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按要求进行报价。
   (2)确定成交。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将自动根据供应商的报价情况,按以下原则确定候选成交供货商:
    ①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
    ②报价相同的,供货时间最短的供应商成交;
    ③报价和供货期均相同的,先报价的供应商成交。
    如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报价高于采购单位委托价格的,采购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是否同意该供应商的报价作为最终成交价进行确认;不同意的,可重新选购产品并发起询价;超过规定时间(7个工作日)不确认的,系统将默认采购单位同意成交。如候选供货商的报价低于采购单位委托价格的,系统自动默认采购单位同意并以该候选供货商的报价成交。同意成交的,系统将提交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同意后,候选成交供应商即为最终成交供应商。
    2.网上直接订购
   (1)发起订购。省财政厅下达《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后,采购单位应在确认的预算金额内,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系统”选定所需采购的产品和供应商,并按供应商承诺的最低价格直接从网上发起订购。
   (2)确定成交。被选定的供货商通过网上对采购单位的订购产品、数量和价格等进行确认,“同意”的即确认成交;“不同意”的,则应说明原因,采购单位可重新发起订购。
   (三)送货及验收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所采购办公耗材的“验收结算单”。供应商应按规定将验收结算单打印后,连同办公耗材一起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由采购单位组织人员对其所购的办公耗材的品牌型号、数量、质量及交货时间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结算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后一式两联,分别由采购单位、成交供应商留存。
    验收结束后,采购单位应从网上将验收结算单提交给供应商,同时对本次定点产品的质量、价格和供应商服务等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定点供应商考核的依据。
   (四)结算单汇总审核及备案
    供应商应按月或按季将已确认通过的验收结算单汇总,并将相关的书面结算验收单及发票在网上扫描录入后由系统生成结算汇总单,并提交采购单位审核。采购单位审核通过后,由系统将自动对该结算汇总单进行网上备案登记,供应商凭此进行货款结算。
   (五)资金结算支付
    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提交的结算汇总单和合法销售发票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与供货商另有约定的除外)办理货款支付手续,无故不得拖延或拖欠。其中,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申请“财政直接支付”;使用单位其他资金的,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自行向供应商支付。
    办公耗材定点采购应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省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须凭网上备案登记的结算汇总单和合法发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否则不予受理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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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价格监控
   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建立定点产品的价格监督机制,加强对定点产品的价格行情监测,并对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供应商市场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提出疑义,如被举报或调查发现其市场价明显不实或提供虚假合同的,一经核实,直接取消其定点资格。
   在定点期间,采购单位如果发现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定点价格高于市场价的,并能提供发票等书面证明材料,经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报省财政厅同意后,采购单位可以向非定点供应商购买。同时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规定提出对该定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报省财政厅核准后给予处罚。
   六、监督管理
   1.各定点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其所作出的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损害采购单位利益。
   2.对定点供应商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并进行动态管理。经省级采购单位网上考核评价,由系统自动统计其“满意度指数”,在60分以下的,或定点供应商不按规定调整产品市场价,或定点供应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被举报或监督查实在3次以上的,将按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不得进入全省政府采购市场。
   3.省级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定点采购审核审批手续。严禁单位工作人员向定点供应商提出承诺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定点供应商若遇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应向省财政厅或省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并予通报批评。
   4.省财政厅设立政府采购定点采购专用电子邮箱(邮箱地址:zjs.xycg@163.com),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定点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通过电子邮箱向省财政厅反映。
    实行定点采购是加强和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次定点采购的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71-87055741;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1-88907711。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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