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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5-09 16:43:57 来源:国家认监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财政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9年第3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7号公告中涉及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强制实施时间延至2010年5月1日,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共13份)

  1. 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 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3. 安全路由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4. 安全审计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5. 安全数据库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6. 反垃圾邮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7. 防火墙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8. 入侵检测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9. 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强制认证实施规则

  10. 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1. 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2. 网站恢复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3. 智能卡cos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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