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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关于支付车辆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4-30 15:21:43 来源:南宁市政府采购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文件  南财付〔2009〕5号
  
    
  市本级预算单位:
  
  鉴于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广西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保监发〔2008〕157号)中的有关“见费出单”制度,为了确保参加政府采购公务车辆保险定点服务的单位车辆及时办理续保,现将车辆保险费的支付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5月1日开始,预算单位的车辆保险费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二、在2009年4月30日前(含4月30日)单位已有用款计划尚未支付的保险费用款额度,由财政信息中心将原直接支付方式改为授权支付,预算单位自行与保险公司联系并按进度办理保险费支付。
  
  三、尚未申请2009年车辆保险费用款额度的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在“财政支付网”一次性申请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并根据车辆的起保时间自行支付车辆保险费。
  
  四、从2010年开始,预算单位一次性在“财政支付网”申请本单位年度内车辆保险费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并根据车辆的起保时间自行支付车辆保险费。
  
  五、预算安排的车辆保险费,如当年有结余的,应专项用于支付车辆运行费用。
  
  六、此前有关支付车辆保险费的规定(南财采管〔2008〕127号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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