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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2009年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2-26 11:30:02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财采[2009]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云南省财政厅委托云南省招标采购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省级单位公务用车协议供货的厂商、车型等范围,现将有关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公务用车,均应通过协议供货方式,在中标产品范围和中标厂商、经销商内选择采购。
  
  省级领导用车和特殊用途车辆的采购,若须选择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车辆的,应依据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标准向省财政厅立项后,按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省招标采购局另行组织采购。
  
  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等信息详见云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协议供货管理系统”。如协议供货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有效期
  
  本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三、采购程序
  
  采购人采购公务用车时,先登录云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协议供货管理系统”,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选择,报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通过“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打印合同(见附件)及《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将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云南省公务用车配备通知》(第二联)连同签字盖章的合同及《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报省财政厅申请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具体为:
  
  (一)单次采购同厂商车辆数量在5辆(不含5辆)以下的,采购人可直接在协议供货车型和经销商范围内,商谈价格和服务,并签订合同后,到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协议供货手续。
  
  (二)单次采购同厂商数量超过5辆(含5辆)以上的,采购人应委托省招标采购局,邀请厂商在纪检监察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和专家的参与下进行专项谈判,确定最终报价,并由厂商在协议供货经销商内指定供货经销商。采购人和经销商按谈判确定的价格签订合同(谈判记录为合同附件)后,到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协议供货手续。
  
  四、资金支付
  
  采购资金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其中,预算内安排的资金,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
  
  五、采购要求
  
  (一)在采购过程中,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
  
  (二)公务用车协议供货价格,采购人需登陆云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yngp.com)“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查看。
  
  (三)协议供货价格为采购人在昆明提车的最高限价(不含购置税、落户费、保险费用)。该价格为净车价。
  
  (四)协议供货厂商应在每月28日前将协议供货车型的最新市场零售价格报省财政厅备案。在协议有效期内,厂商应保证其提供的同品牌、型号的协议供货价格不高于同款车型市场零售价格。若遇中标产品基准价格调整,须在价格调整的3日内将最新协议供货价格报省财政厅,协议供货中标产品的优惠折扣率要保持不变。遇到出产新款车型,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将新款车型增加纳入协议供货范围。
  
  (五)采购人要维护协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不合理要求。
  
  (六)本次协议供货中标产品均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各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要求,办理相关的申请和论证手续,在获得省财政厅核准后,才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监督管理
  
  (一)省财政厅将对采购人、协议供应商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下一年度汽车协议供货供应商招标或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省财政厅将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进行市场监测,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将供应商销售排行情况在采购网上公布。
  
  (三)如发现协议供货供应商不能按承诺时间供货、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未能提供承诺的售后服务、采购价格在同一条件下高于市场零售价格或优惠率低于承诺、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活动等违约行为,省财政厅将取消供应商的协议供货资格,并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四)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经常性采购管理的有效方式,各采购人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要将本通知逐级通知到基层单位,严格按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人或供应商违反协议供货的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可及时通过设立的专门邮箱(ynszfcg@163.com)向省财政厅反映,经调查核实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电话:0871-3637530
  
  七、各州(市)财政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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