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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2-25 17:36:41 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采购〔2009〕1号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为确保我市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国内因公出差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救助保障,解决因公出差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统一进行了重新招标,确定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作为定点服务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险种: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范围: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我市主城9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之外国内因公出差,从出差开始起至出差结束止的意外伤害(含由单位组织的团体休假)。
  
  (三)意外伤害最高赔付金额:飞机人民币30万元,汽车20万元(含出差人员自备车),火车20万元,轮船10万元,并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费2万元和一定时间的住院津贴(10天内50元/天,超过10天按10天计)。
  
  (四)定点期限: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
  
  (五)保费额度及保费支付方式:保费标准统一确定为18.33元/年/人,一次投保,一年内有效。市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可根据单位情况自行投保并支付保费。
  
  二、保险事故的赔付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凭公安部门、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或残疾鉴定书赔付。
  
  意外伤害医疗:凭县级(含)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赔付。
  
  三、保险公司服务基本要求
  
  (一)上门办理投保手续、送达保险单;上门收取理赔资料,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索赔事宜,送达赔款;为每一投保单位设置专职服务经理;定期向投保单位提供有关的保险情况报表。
  
  (二)免费提供保险咨询,提供书面保险计划及安排,定期组织客户单位交流联谊,了解参保单位的意见和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三)对于重大事故,知晓出险情况后,专职服务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应依托网络优势,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承保保险公司当地机构应积极出险人提供联系医院等紧急救助服务。
  
  (四)协助出险单位对出险人员进行探视、慰问,提供专业医师咨询。
  
  (五)赔款时限以索赔资料齐全并达成给付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送赔款上门。
  
  (六)为重伤住院者提供医疗专家诊断服务,对重伤住院或抢救者需要专家进行诊断的,要积极联系相关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专家诊断服务。
  
  (七)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并领取残疾保险金后,对应项保险金额自动恢复到投保时保险金额,不再另行收取保险费。
  
  (八)100元以上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按80%赔付(应向乙方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单据),此外,另提供意外伤害住院津贴50元/天(10天内,超过10天按10天计,不包括在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内)。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为确保保险公司切实做好承保及服务工作,市财政局将各市级部门划分为三个部分(见附件2),各中标保险公司应在划定的范围内开展承保联系工作,不得超范围联系业务。
  
  (二)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已经购买了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的,到期后应按本通知要求购买保险。
  
  (三)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44号)同时废止。
  
  (四)我市主城区实行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可按本通知执行,并自主选择中标保险公司承保。其他远郊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执行。
  
  附件:1、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中标保
  
  险公司情况表
  
  2、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单位服务范围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保险  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
  
  庆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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