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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防治围标串标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2-19 14:00:43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鄂政办发〔2008〕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投标活动,防治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招标信息发布的透明度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及时、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信息。进入各级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在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进行公告,其中全额使用财政性资金或预算金额超过2000万的项目,除在本级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公告外,还应在省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同步公告。
  
  二、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应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程序规范操作。招标代理机构一经确定,除不可抗力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外,招标人不得更改;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因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规范资格审查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操作。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根据项目需要,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等方式。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遵循以下规定:
  
  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审查和评审制(即有限数量制,下同)审查。资格预审的实施方法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予以明确。
  
  对于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可采用合格制审查。只要潜在投标人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质,且一年内无不良记录的,都应视为满足资格预审要求,全部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对于投资总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或者潜在投标人较多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可采取评审制审查。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评审内容、评分标准及办法并报综合招投标中心备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合格申请人的数量。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少于规定数量时,所有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若合格申请人数量多于规定数量时,则按评审排序取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与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出台相关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照其执行。
  
  四、完善招投标程序,防治围标串标
  
  (一)招标文件应采用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范本。招标文件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1、带有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
  
  2、将指定品牌和特定奖项作为废标条件;
  
  3、设置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标条件;
  
  4、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建设。
  
  (二)所有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的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按照不高于项目概算金额2%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80万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本公司基本帐户汇至综合招投标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综合招投标中心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照投标保证金的来款渠道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付招标人,合同签订后5日内,由招标人退还中标人。
  
  (三)所有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一名。
  
  (四)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和其他服务项目),推行最高限价、无标底竞标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人设置最高限价,不设标底,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后,再评审出评标价格最低且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中标。
  
  (五)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形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7.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 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五、依法实施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招投标专项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审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操作。对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不合法和显失公平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对于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在相关媒介上公告。
  
  在全省范围内建设统一的招投标电子监察系统,实时记录开标、评标中的各种情况。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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