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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 发布于:2009-02-11 16:54:48 来源:新疆

  新财购〔2009〕5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人民团体:
  
  为做好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工作,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新财库[2003]6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程序的补充通知》(新财购[2004]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编报和执行自治区本级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报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程序
  
  (一)自治区本级各单位编制的2009年上半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送截止时间为2009年2月15日,下半年计划报送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15日。
  
  (二)各主管单位应根据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及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进行统一布置。主管部门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所属各单位明细表即《采购单位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见表一)附在《主管单位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汇总表》(见表二)后一同报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审签意见后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查,属于中央专项资金的采购项目应一并汇总填报,属于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采购项目也要汇总补报。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是执行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要认真编制,按时报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严格按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执行。
  
  (三)采购单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范围及限额标准,填制采购品目内容。“主要技术参数”栏只填写主要的技术指标,不填写品牌名称。
  
  (四)对于不同规格、型号但属于同一品目的项目,可归并统一编报,对其技术参数只要求填写主要共性的参数、详细的配置、参数和商务条款等,在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时按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要求予以说明。
  
  (五)采购同类品目商品,购买时间进度不同,可在备注栏里注明,如果采购进度有变化,请提前到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办理采购手续,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根据采购进度及采购资金到位情况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集中采购任务。
  
  (六)为避免超预算采购和互相推诿行为的发生,采购单位应主动了解市场行情,不得随意填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应将详细配置、要求和所了解的市场行情主动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沟通。
  
  (七)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以A4打印文本报送。另外,将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清楚。
  
  二、执行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采购进度,在执行2009年上半年(下半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时,属于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采购的项目,按照《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新财购[2003]3号)要求将项目执行计划报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审批,同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分月用款计划;属于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按照《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程序和补充通知》(新财购[2004]11号)规定,将“自治区本级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申报表”(见表三)一式三份直接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执行。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应与非协议或非定点采购项目分开编报执行计划。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品目采购时,采购单位应事先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查询或按相关文件要求选择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品目的具体型号、配置、价格及服务后,由采购单位填写《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见表四,此表一式四联,第一联:采购单位留存;第二联:采购单位提货,供货商留存; 第三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留存,此联由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转交;第四联: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留存),与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一并报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将编有采购任务编号的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与《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返回采购单位,采购单位据此与协议或定点采购供应商直接签定合同,办理采购具体事宜。
  
  (三)执行进口设备政府采购时,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要求,通过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和认可后报财政厅,由财政厅另行批复。
  
  (四)采购单位采购国家规定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范围的项目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最新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印发的最新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执行。
  
  (五)在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时,采购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将原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将原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更采购方式的,应按照《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购[2007]21号)要求办理。
  
  (六)采购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或《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等有关资金请拨资料,以便供应商及时取得资金。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或故意拖延支付采购资金的采购单位,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七)对于8座(含8座)以下小汽车的政府采购,应先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控办)办理小汽车准购证审批手续,然后按有关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单位办理完政府采购支付手续后,再到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控办)领取小汽车准购证。
  
  (八)为保障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完整和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各采购单位要设置政府采购台账并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根据本单位采购进度提前与财政厅相关处室联系,并妥善保管好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资料。
  
  附件:1、采购单位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
  
  2、主管单位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计划申请汇总表
  
  3、自治区本级单位自筹资金政府采购集中计划执行申报表
  
  4、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确认单  
  (附件可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报送  2009年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通知
  
  抄送: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审计厅,本厅厅领导、各有关
  
  处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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