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关于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及办公家具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2-10 15:57:24 来源:三门峡市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协议供货供应商:
为了进一步推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市财政局对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及办公家具实行协议供货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需单批10台以下的台式计算机、10台以下的笔记本电脑及20台以下的打印机、3台以下的服务器、3台以下的复印机、 3台以下的多功能一体机、10台以下的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 。均可在协议供货范围内直接向中标供应商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自2009年1 月 1日至2009 年12月31 日。
三、采购程序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直接向中标供应商采购。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按中标的价格优惠幅度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品牌产品和售后服务。
四、价格调整或出新机型
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每月5日前向三门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本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三门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上报本月市场统一媒体价格,所上报的市场统一媒体价格必须与生产厂家统一对外发布的市场统一媒体价格相同;如果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生产厂家统一调价、调整产品配置及出新机型,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收到生产厂家通知的一个工作日内向三门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和本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三门峡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报送有关信息,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无论出现生产厂家价格调整或出新机型,对政府采购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投标报价折让幅度。
五、权益保护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价格优惠幅度及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执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以协议供货的折扣率计算的价格为最高基准价,采购人应以此为基准,与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协商,以最优价格采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要与供应商协商,并按协商追加价格付款。如遇到非协议供货供应商和协议供货供应商,在同一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情况下,非协议供货供应商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采购非协议供货供应商的商品,报帐时,采购人必须出具协议供货供应商的有效证明。
六、违规处理
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协议供货单位均有权利向三门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市直单位,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机型的,一经查出,市财政局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负。
对违约的协议供货供应商,一经市财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查实,第一次没收10%的履约保证金,第二次没收40%的履约保证金,并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河南招标采购网”、“三门峡招标采购网”上曝光,第三次没收剩余履约保证金,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门峡市财政局联系及投诉电话:0398—2608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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