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清远市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01-13 15:04:19 来源:清远市财政局
清财采购〔2008〕30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清远市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清财采购〔2008〕29)的有关规定,2009年度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维修、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品、电器设备、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协议维修项目
( 一 )协议维修适用范围
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单位公务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的,必须纳入统一管理(含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各单位)。省直单位驻我市机构车辆维修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我市统一管理范畴。
(二)执行协议维修有效期限
本次车辆协议维修的有效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三)协议维修执行方法
维修单位在本区域协议维修厂范围内,根据实际自行选择车辆维修厂(名单见附件一),并与维修厂签订维修合同。严禁擅自到非协议厂家维修和保养,确属协议维修厂无法维修的,须经属地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到其它非协议厂维修。在外地发生故障的车辆,需就地维修的,维修后必须报属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新购置的车辆,在厂家提供的免费保养期满后,需要保养服务的必须到协议维修厂进行保养。
(四)维修服务原则
协议维修厂要严格执行投标承诺,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单位进行车辆维修可随时检查监督,采购管理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维修费用结算支付
单位与协议修理厂直接结算维修费用,以财政部门认可的方式支付,不得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单位依照与维修厂签订的合约,在提车时一次性支付维修款,或按预先约定的方式及时支付或定期结算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出具合法有效的结算凭据。当单次维修金额大于1000元时由属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并在《报价单》上签名确认。
(六)实行协议维修办法是加强我市单位公务车辆维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公务车辆的维修、保养。同时,要维护协议维修厂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协议维修厂提出超越协议范围的要求,不得以政府公务车辆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及协议维修厂,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请市直一级预算单位将上述有关规定通知所属各单位,详情查询登陆清远市政府采购网(www.qycg,gov.cn)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书面或电话向属地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
二、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品、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一)适用范围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品、电器设备实行协议供货。
(二)适用品目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机、扫描仪、显示器、UPS;
2.办公消耗品: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U盘、纸张、文体用品、其他消耗品;
3.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器设备、其他电器设备。
(三)协议供货有效期
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供应商承诺按投标承诺,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协议供货采购流程
1.采购人登陆清远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http://58.61.29.131),以电子会员身份查询相关内容,通过比较自行确定供货商,并签订《清远市政府协议供货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清远市政府协议采购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合同与验收报告均一式三份,采购人、供货商、属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一份。
2.采购人使用政府协议卡或公务卡在协议供货商的POS机上刷卡交易,供货商开发票给采购人。
3.采购人使用政府采购卡结算的,当单次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时,采购人应填写《清远市政府协议供货单次申报表》(以下简称“解款申报表”),附合同、验收报告送属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持单位采购卡(主、副卡)、解款申报表到农行政府清算中心办理解款手续。
(五) 付款方式
以政府采购卡方式结算:采购人从基本账户将采购资金汇入单位政府采购卡主卡,通过POS机刷卡方式付款;以公务卡方式结算:按公务卡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未使用政府采购卡、公务卡结算:由属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结算。政府协议采购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同一协议采购物品(耗材、办公用纸除外)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二次。
(七)采购人应当尽量采购“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相关要求请登陆清远市政府电子采购平台或清远市政府采购网查询。
三、公务车辆保险服务
(一)保险范围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车辆保险业务,统一在协议承保保险公司(名单见附件三)投保(含一级预算单位所属各单位)。省直单位驻我市机构车辆投保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也纳入投保管理范围。
(二)保险期限
凡在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原车辆保险合同到期并需续保的车辆和新购置的车辆,各单位可自行选择中标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手续。
(三)投保险种
按照有利于节约经费开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对车辆投保险种,原则上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车上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交强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险种投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情况选择。
(四)保险费率
各承保保险公司按保监会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车险产品基准费率30%的优惠。
(五)保费结算
按保监会规定保费实行见费出单,保单在交费的第二天零时生效。单位与承保公司以转帐方式结算保费,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六)服务原则
全市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承保。各承保保险公司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的服务条款、履行承保服务,保险业务员上门服务要持证上岗,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书面向属地财政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反映。
(七)其他
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工作的严肃性,全市各单位的所有到期续保车辆和新购车辆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实行统一投保。各单位必须在中标的承保公司投保,不得到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对于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单位将给予通报,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投保手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章处理。
主题词:协议供货 通知
抄送:清远市监察局、清远市审计局、清远市物价局。
清远市财政局办公室
附件:1.2009年度清远市公务车辆协议维修厂名单、维修服务程序 2.2009年度清远市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品、电器设备协议供应商名单 3.2009年度清远市公务车辆统一承保保险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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