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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2-26 13:14:10 来源:成都市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镜头
  
  A030106  空调  各类空调(包括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含数码实物展台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多功能一体机
  
  A0708  制服*
  
  A030301  家具*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0497  UPS电源系统*  含电池
  
  A100498  大容量存储设备*  磁带库、磁盘阵列等
  
  A100499  防火墙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A030298  信息化设备系统(货物比例占60%以上)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B、工程类
  
  B09  修缮、装饰工程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B10  网络工程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服务类  
  C03  通用软件、信息化系统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
  
  C0801  会议  定点
  
  C10  物业管理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A、专用设备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  工具和仪器*  指仪表、乐器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4  道路清扫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C、服务类
  
  C03  专用成品软件  20万以上(含20万)
  
  注:目录中 *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由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
  
  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监督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予保存备查。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予以公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政府采购信息首先应当在上述媒体或其中之一上予以公告,也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上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采购中应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绿色环保和节能的原则,评审标准和方法应明确对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还应把握采购成本与使用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产品的全寿命使用成本。
  
  (五)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六)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依法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强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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