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2-26 13:14:10 来源:成都市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镜头
A030106 空调 各类空调(包括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含数码实物展台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多功能一体机
A0708 制服*
A030301 家具*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0497 UPS电源系统* 含电池
A100498 大容量存储设备* 磁带库、磁盘阵列等
A100499 防火墙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A030298 信息化设备系统(货物比例占60%以上)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B、工程类
B09 修缮、装饰工程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B10 网络工程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服务类
C03 通用软件、信息化系统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
C0801 会议 定点
C10 物业管理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A、专用设备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 工具和仪器* 指仪表、乐器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4 道路清扫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C、服务类
C03 专用成品软件 20万以上(含20万)
注:目录中 *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由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
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监督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予保存备查。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予以公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政府采购信息首先应当在上述媒体或其中之一上予以公告,也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上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采购中应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绿色环保和节能的原则,评审标准和方法应明确对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还应把握采购成本与使用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产品的全寿命使用成本。
(五)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六)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依法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强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