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采购工作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1-19 15:25:56 来源:南宁市
市各有关单位:
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采〔2007〕92号 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原《通知》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各单位提出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经研究,决定对《通知》附件中关于政府投资工程施工采购和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问题做如下补充:
一、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
(一)划入工程采购的项目
1.房屋拆除工程;
2.边坡加固工程或土石方工程;
3.主体工程,其中包括:
(1)土建工程;
(2)给排水工程;
(3)照明、变配电系统工程(由供电部门实施的除外);
(4)消防设施工程;
4.装修维修工程;
5.广场及道路工程;
6.景观、绿化工程。
(二)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大宗材料,单独分离出来按照货物类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
1.建筑智能化工程;
2.空调工程;
3.电梯设备工程;
4.塑胶跑道。
建筑智能化、塑胶跑道等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和报价格式应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内容编制,同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货款支付方式可分次或按交付货物进度支付,分次或按交付货物进度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90%,项目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再支付余款。
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一)划入工程采购的项目
1.房屋拆除工程;
2.边坡加固工程或土石方工程;
3.桥梁工程;
4.道路工程;
5.给排水工程;
6.路面工程;
7.停靠站、场工程;
8.景观、绿化工程;
9.交通标线工程、交通标志工程、隔离设施工程。
新建或更新补充的市政道路交通标线工程、交通标志工程、隔离设施工程,每年预算安排金额比较大,但工作量分散,且技术要求标准规范,可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景观、绿化设计中包含的垃圾桶、休闲座椅等随同主体工程招标采购,不单独列为货物采购。
(二)划入货物采购的项目
1.供电、路灯照明系统工程(含电缆、套管等);
2.交通信号控制工程、摄像监控系统;
3.排水管材;
4.泵站设备及安装。
供电、路灯照明系统项目(含电缆、套管等)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和报价格式应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内容编制,同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货款支付方式可分次或按交付货物进度支付,分次或按交付货物进度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90%,项目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再支付余款。排水管材项目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工程量清单及上限控制价后公布在具体项目招标文件中。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通知》与本规定不同之处按本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陈智军,联系电话:2189080。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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