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1-11 17:42:33 来源: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柳州市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暂行)。本工作规程适用范围: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分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的申报通过《柳州市电子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zfcg.com.cn或)提交电子版即可,无需提交书面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流程:采购单位——采购单位主管部门——柳州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以下简称: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1.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每年须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计划中应列明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数量、预算金额、资金来源及每一项目计划申报的月份。
2.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时间:每年部门预算批复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申报,无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月度政府采购计划。
3.月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根据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的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按月申报月度政府采购计划,逐项列明项目名称、品牌、技术参数(包括方案、图纸等与采购需求相关的资料)、数量、预算金额。(申报之前应核实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格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预算,以免采购过程中因超预算而废标。)
4.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时间:每月的10日—20日提交下一月度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及经济损失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
5.遇紧急情况,采购可不受政府采购计划约束,但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紧急采购。
二、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及选择适用的采购支付方式
采购单位根据《柳州市本级财政资金支付业务规程》,区分如下步骤编制用采购计划:
1.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提交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在《柳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上提交同等额度的“政府采购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2.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单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采用“授权支付”。
3.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资金已拨入采购单位的,在采购实施之前,应当将与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同等额度的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4.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资金尚未拨入采购单位的,预算指标已经落实的视同已有用款计划,可直接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拨付办法见本规程:“六、财政拨款”,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联系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办理拨款,自行办理结算。
5.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属拼盘资金的,按本章节第3、第4条规定办理。
6.拼盘资金使用原则:先自筹资金,其次预算外资金,最后预算内资金。有例外的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批意见为准。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
1.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时间: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在收到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批。
2.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时间: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在每月的21日——25日对采购项目及其使用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批。
3.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依据各采购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批月度政府采购计划,明确采购资金来源,并签署意见。
4.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在审批采购单位月度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审批国库集中单位的“政府采购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5.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批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资金时应明确是否已拨入采购单位。
6.属拼盘资金的,使用原则:先自筹资金,其次预算外资金,最后预算内资金。有例外的请明确审批意见。
7.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政府采购计划由专管员、科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计划须报分管局长审批。
8.属紧急采购项目的必须报分管局长审批。
四、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1.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在每月的26日—30日根据经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批的月度政府采购计划分类汇总安排采购。
2.政府采购计划的分类: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属分散采购的项目,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在《柳州市电子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上通知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自行结算,不再提供书面回执文件。
3.政府采购资金的核实:集中采购项目在采购实施前必须确认资金到位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主要核实内容有:
(1)核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在《柳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上提交的用款计划,是否经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批通过。
(2)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应当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是否到位(以柳州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拨付管理中心达帐表为准)。
4.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由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选用适当的采购方式并通知采购单位。
5.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这三种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在已经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中任意选择一家作为其采购的代理人,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询价采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不需要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由公开招标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工作。
6.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位接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制作招标文件,获采购单位确认并在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后方可发布采购信息公告,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经规定程序开标、评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7.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单位接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制作招标文件,获采购单位确认并在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后方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经规定程序开标、评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8.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单位接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制作采购文件,获采购单位确认并在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后方可发布采购信息公告,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经规定程序开标、评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9.询价采购(网上竞价)方式: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单位计划后,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制作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制作采购文件,获采购单位确认并在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后方可发布采购信息公告,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经规定程序开标、评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询价采购(网上竞价)方式每月采购信息公告时间为:5日、15日。
10.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单位计划后,根据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发出《(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确认通知书》,采购单位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选择预成交供应商、确认预成交供应商报价的工作。《(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确认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效,采购单位应当自《(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确认通知书》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协议供货方式每月发布《(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确认通知书》时间为:1日—5日。
注:协议供货范围参见每年公布的《协议供货目录》。
11.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证明材料(预定成交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委托时提供)、预定成交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有关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价格的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符合规定可以办理单一来源的,由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认通知书》,公告发布七个工作日后无质疑、无投诉,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单一来源采购结果公示》,采购单位应当自《单一来源采购结果公示》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单一来源采购记录表》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12.如有特殊原因需改变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需要提交书面《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及变更采购方式原因的证明材料,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五、合同备案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改变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六、财政拨款
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未拨入单位的采购资金,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收到合同副本后两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采购资金拨款通知书”,通知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办理拨款。
七、验收结算
1.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结算,在《柳州市电子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上填写《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验收结算书》(以下简称:“验收结算书”),经办人应如实填写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料、验收情况、合同金额及本次支付金额等相关信息,提交成功后打印2份书面验收结算书。
2.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采用直接支付:采购单位财务人员根据书面验收结算书、合同在《柳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上提交支付申请成功后,在验收结算书上如实填写“政府采购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直接支付申请的相关信息,签名加盖公章,采购单位留存1份验收结算书,报1份验收结算书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支付申请需附1份“财政预算直接支付申请书”。
3.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采用授权支付:采购单位财务人员根据书面验收结算书、合同办理授权支付,支付完成后,在验收结算书上选择“授权支付”,填写支付日期、支付金额,签名加盖公章,采购单位留存1份验收结算书,报1份验收结算书、1份授权支付凭证复印件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4.非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采购单位财务人员根据书面验收结算书、合同,在验收结算书上选择“单位转入专户”,填写转帐日期、转帐金额,签名加盖公章,报1份验收结算书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5.财政拨款:采购单位财务人员根据书面验收结算书、合同,在验收结算书上选择“财政拨款”,签名加盖公章,报1份验收结算书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
6.拼盘资金: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本次支付涉及到2个以上预算号或2种以上支付方式的,参照本章第2、第3、第4、第5点分别填写验收结算书,签名加盖公章,报1份验收结算书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备案,其他资料的提交参照本章第2、第3点。
7.分期支付:合同中约定分期支付的,采购单位应按期按金额填写验收结算书办理支付。
8.采购单位应当遵守《合同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据资金支付程序及时办理支付,如逾期不付,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八、支付审核
1.财政局政府采购办收到验收结算书后,资料齐全、内容无误的,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通知手续。
2.财政拨款的项目,需在资金达帐后(以柳州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拨付管理中心达帐表为准)方能办理支付通知手续。
九、国库支付
柳州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拨付管理中心收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的“柳州市财政局预算拨款(直接支付)通知书”或“政府采购资金结算通知书”,资料齐全、内容无误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十、回执
采购单位可在支付完毕后到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领取《柳州市政府采购月度计划》回执联及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凭证,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在柳州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拨付管理中心领取。
十一、应标报价超预算
采购过程中出现供应商应标报价超出采购计划预算的,重新组织采购,如果仍然超预算,一是采购单位降低配置要求,继续采购;二是重新申报采购计划追加预算资金。
十二、结余资金处理
政府采购预算结余资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办理注销或退还,不得将结余资金在同一采购活动中作扩大采购规模等超采购计划处理。结余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结合采购单位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1.国库集中支付单位“政府采购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余在全部合同支付完成后,在《柳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上填写《柳州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用款计划注销表》,打印1份书面《柳州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用款计划注销表》,签名加盖公章,报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审核后到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2.采购单位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在合同金额全部支付完毕后,出具《政府采购资金退付通知书》通知柳州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拨付管理中心办理退款。
3.财政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结余资金,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在合同金额全部支付完毕后,出具《政府采购资金退付通知书》通知柳州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拨付管理中心办理退款,结余资金退回财政的相关资金账户中,并按相关预算结余的管理要求处理。
4.拼盘资金,按资金使用原则:先自筹资金,其次预算外资金,最后预算内资金的原则支付后,仍有结余时可参照资金构成比例按资金来源渠道退回。
5.国库集中支付单位采购计划当年无法完成而形成的预算指标结余按如下规程处理:
(1)当年未能进入采购程序的采购计划跨年度后退回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重新办理审批。
(2)已完成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跨年结算的,各采购单位经办人、财务人员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做好统计工作,并与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对账确认预算结余指标数,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批复结转下年使用数。
(3)采购单位和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依据批复的预算结余指标数在新一年度重新办理有关“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尚未支付过的“政府采购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重新提交同等额度的“政府采购 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分期支付未用完的额度提交剩余应付的额度;在用款计划“预算内容”中注明原采购计划单号。
本规程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本规程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请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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