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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1-06 16:00:51 来源:财政部

财建[2008]69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工作,全面掌握在建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来源构成、投资完成、资金到位及使用效果等情况,我们制定了《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和《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报表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报表的汇编范围和说明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均要按本通知的规定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一)具体编报范围包括:
  
  1.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单位(项目);
  
  2.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单位(项目);
  
  3.其他当年但未报批决算的竣工建设项目。
  
  (二)编报范围说明。
  
  1.竣工财务决算已经有关部门批复但仍未还清借款的建设单位(项目)不在本报表的汇编范围内。
  
  2.经国家批准已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按《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的要求填报,其他单位均按《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的要求填报。
  
  二、决算报表编报的原则和方法
  
  本套报表按照建设单位(项目)的财务隶属关系进行编制、上报和汇总。
  
  (一)中央级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级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同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汇总,经审核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三)中央和地方拼盘建设项目的决算编制、报送及汇总。
  
  中央级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送中央主管部门(单位),抄送其他投资方,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抄送单位不汇总)。
  
  地方级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送地方同级主管部门,抄送其他投资方,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被抄送单位不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将本地区的建设单位(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所属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2008年度建设单位(项目)决算报表的布置、汇总和上报工作。
  
  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各建设单位(项目)在做好建设资金清理、账务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决算报表,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可靠和合法,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决算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中央各主管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本地区审核无误的决算汇总报表、报表编制说明、汇总及分户数据光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中央部门及单位分别报经济建设司和相关业务司各一份)。各部门(单位)、各地区决算汇总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上报,分户数据以元为单位上报。
  
  报表编制说明应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的全面状况做详细说明,特别是对财政性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要做重点说明。
  
  五、2008年度建设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将另行下发。
  
  附件:1.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
  
  2.2008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
  
  3.2008年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决算报表主要指标说明


  
  财政部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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