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上海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31 14:48:36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文号     沪财库[2008]4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 2008-10-15
  
  各市级预算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理顺操作环节,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支付主体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集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完成后,根据本《通知》的政府采购支付流程向财政部门提出付款申请。对于原已签订三方合同约定由市采购中心组织付款的集中采购项目,由合同各方予以调整。同时,目前使用的政府采购支付系统也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政府采购支付流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政府采购任务后,应整理采购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由市采购中心及时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的;若采购人委托具有政府采购招投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由社会中介机构提供采购材料交采购人;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自行整理采购材料并按规定保存。采购材料主要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其中,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和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预算、验收证明、采购合同、发票等有关材料与采购材料一并归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采购人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政府采购支付系统”,通过CA进行身份认证。认证通过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1.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选择“集中采购”路径;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的,选择“自行采购”路径。
  
  2.输入采购编号,将采购项目拆分成若干包件,一个包件对应一个合同。
  
  3.输入合同信息。采购人在未提交支付申请时可修改合同信息,提交后不可修改。
  
  4.填写拨款申请。根据采购人是否已垫付项目款项,可选择拨付至供应商或拨付至预算单位,填写完毕后打印《集中采购支付申请表》或《自行采购支付申请表》。
  
  需要注意的是,集中采购项目一般应直接拨付至供应商,若采购人在预算尚未批复前按沪财库[2007]18号文规定经市财政局同意先行委托市采购中心采购并已垫付款项的,待预算批复后,经市财政局审定,才可将款项拨付至采购人。
  
  5.完成政府采购支付系统操作,提交电子信息,并同时将纸质资料报送主管预算单位。
  
  所有纸质资料必须由采购人盖章,一般应包括:
  
  (1)《集中采购支付申请表》或《自行采购支付申请表》。
  
  (2)《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若委托市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需提供)。
  
  (3)《中标(成交)通知书》(详见附件1)。
  
  (4)采购合同原件(若委托市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采购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付款,并提供合同约定事项的证明材料,如供货验货凭证、监理报告等。
  
  (5)对于采购人委托市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分批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可不提供(2)、(3)、(4)项材料,而应提供由市采购中心、采购人、供应商三方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交付验收单》(简称“货物交付验收单”,详见附件2)原件及复印件。
  
  若涉及补开《货物交付验收单》的,必须在原件上注明此件为补开。
  
  (6)发票复印件。
  
  (7)对于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8)对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应提供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依据或原合同(适用于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以内的续标)。
  
  (9)对于涉及进口产品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材料。
  
  (10)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申请付款流程调整后,对于采购人向市财政申请集中采购款项支付时,若出示合同为三方合同的,除须提供补充合同外,应向市采购中心核实合同支付情况,先由市采购中心开具付款联系单和明细单并加盖业务章交予采购人,再由采购人在报送支付申请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供。
  
  6.通过项目跟踪,查询本单位付款状态。
  
  (三)主管预算单位登陆上海财税网站“政府采购支付系统”,通过CA进行身份认证。认证通过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1.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选择“集中采购”路径;属于自行采购项目的,选择“自行采购”路径。
  
  2.对于主管预算单位本部门的采购项目付款申请,操作程序与基层单位一致。主管预算单位在审核基层单位付款申请时,选择审核模块,对采购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及电子信息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的,主管预算单位提交电子信息,并汇总采购人纸质资料后交市财政局。若审核不通过的,主管预算单位将电子信息及纸质资料一并退回采购人,采购人修改后重新申请。
  
  4.通过项目跟踪,查询基层单位及本单位采购项目付款状态。
  
  (四)市财政局对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提交的政府采购拨款申请纸质材料及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拨款程序,将款项拨付至供应商或采购人,并在采购人提交的合同或《货物交付验收单》原件上加盖号码章,标示付款金额等信息;审核不通过的,市财政局将纸质资料及电子信息退回采购人。
  
  三、其他问题说明
  
  11月1日起,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支付流程按本《通知》规定办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标(成交)通知书(略)
  
  2.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交付验收单(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