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23 13:46:26 来源:绍兴市招投标中心
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因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需要,绍兴市财政局不再设立“绍兴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为继续做好有关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工作,现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涉及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的,按《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的通知》(绍市财采监字〔2008〕15号)执行,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绍兴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附件:《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的通知》
绍市财采监字〔2008〕15号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程序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配合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支付等管理程序作出调整,取消“绍兴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同时,为做好“专户”资金清算和“专户”取消后的后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资金支付程序
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涉及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的,采购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购人为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
由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编入采购款支付月份的用款计划,并凭《绍兴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采购发票、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供货确认书,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审核后,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提出政府采购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支付中心对有关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
2、采购人为非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但纳入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管理的
采购单位应将政府采购资金按规定程序拨入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账户,并按原支付程序操作,即凭《绍兴市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采购发票、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协议供货确认书,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审核后,到结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由结算中心将采购款支付给供应商。
3、采购人为非上述两类单位的
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即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和单位有关财务制度等规定将采购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二、专户余款清理
请专户上有暂存款余额的采购单位,于2008年10月30日前(节假日除外),及时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核对账目,
经核对无误后,各单位凭采购单位往来款票据办理采购余款退还手续,进入结算中心的单位统一将余款退回结算中心集中结算账户。办理地点:市财政局二楼217室(人民西路333号),联系电话:85209807、85209697。
三、其他有关事项
1、为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后续监管工作,各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按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连同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协议供货确认书),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
2、各采购单位要加强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严格按相关规定组织合同标的物的质量等项目的验收,并按合同条款规定支付采购款项,如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包括逾期不支付采购资金的,由采购单位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八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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