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0-22 15:01:27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琼建设[2008]226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海南省建设系统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厅决定建立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加强诚信及不良行为的监管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的记录、发布和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监督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并依法对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表现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应处罚结果将在海南建设信息网公布(www.hncic.net)。
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填报《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及《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良好行为记录汇总表》,于每季度第一个星期前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邮箱:jstsjc@163.com),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海南建设信息网(www.hncic.net)向社会公布。
三、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真实、准确地记录在施工图及勘察文件审查时(第一次报审)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录入数据库;不良行为录入数据库后,不得随意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份的《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
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诚信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将作为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年度市场监督检查及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承揽业务、招标投标、评优、职称评定、诚信评价等管理工作时的重要依据。
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一制定的《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七、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于2008年11月1日前将《海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基本信息登记表(1、2、3、4)》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并同时将此表内容发电子邮件jstsjc@163.com。
八、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于2008年11月1日前,将2008年第三季度(7、8、9月)的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汇总,填写《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报省建设厅勘察设计科技处,同时报电子文档到(jstsjc@163.com)。
附件:1.海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基本信息登记表(1、2、3、4表)
2.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类)
3.勘察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类)
4.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C类)
5.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汇总表
6.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汇总表
7.海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档案制度良好行为记录汇总表
(注:以上各类表格请从海南建设信息网上下载。网址:www.hncic.net)。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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