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关于印发海淀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17 16:36:17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采购

  海财采购〔2008〕478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海淀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推动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以下均简称为《通知》)。现将《通知》作为附件印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采购计划内和计划外项目),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区财政局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对于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人需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指发售采购文件之前),以纸质形式向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进行申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采购人签发《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区财政局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
  
  三、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申报材料。
  
  (一)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在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时,应当出具《海淀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一)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
  
  (二)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进口产品的,在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时,应当出具《海淀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进口产品所属区级或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见附件二)和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见附件三);
  
  (三)拟采购其它进口产品的,在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时,应当出具《海淀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进口产品所属区级或区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或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上述(一)、(二)、(三)何种情形,依据采购人《海淀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的说明确定。
  
  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是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时,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当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与采购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一致时,仍以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为有效意见。
  
  对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在没有明确的进口产品所属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可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凡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购人,还应同时提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四)。
  
  四、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工作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关系的专家。
  
  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五、定点采购的审核。采购人需购买定点采购中涉及的进口产品时,在采购入围进口产品前,应按《通知》要求的三种不同情况向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申报相关材料,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签发《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后,采购人履行定点采购的相关程序。
  
  六、凡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量小且采购次数多的经常性产品,采购人可以实行批量申报,即采购人向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一揽子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的申请、所需证明材料和采购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签发《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后,在本年内随时按规定组织购买,无需再逐一申请批报。
  
  七、采购人申请支付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除按规定向区财政支付中心报送支付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函》、进口产品报关单及采购合同。
  
  八、区财政局对于进口产品采购的核准函作为政府采购档案内容,分别由区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存档保管。
  
  九、对于目前正在实施且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含2008年和以前年度下达的预算),尚未发出采购文件的,暂停该项目,由采购人向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进行申报,根据区财政局审核结果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执行;已发出采购文件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1:海淀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附件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3: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附件4: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论证专家基本情况表  
  附件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6: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财政  转发  政府采购  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共印50份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