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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公告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8-13 11:03:50 来源: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0号
  
  关于实施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国家第三阶段排放及燃油蒸发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现就实施《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GB14622-2007)、《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III阶段)》(GB18176-2007)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998-2007)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新定型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必须符合GB14622-2007、GB18176-2007和GB20998-2007排放限值的要求。
  
  生产、进口或销售新定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型式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将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样本见附件),每月向社会公告已核发型式核准证书的车型。
  
  已获得型式核准证书的车型,如出现生产企业、车型号、配置、企业代码及商标发生变化及停止生产等情况,企业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变更或撤销型式核准证书。经审核批准后,发放型式核准变更或撤销通知书。
  
  二、所有拟新定型的符合国三标准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型号必须与国二车型的型号加以区别。
  
  三、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环境保护部认可的排放检测单位进行。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检验报告。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获得型式核准车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生产企业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六 、有关型式核准的具体技术要求由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另行下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摩托车型式核准证书样本
  
  二○○八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摩托车 达标 公告
  
  发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部署、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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