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贵州省级单位公务用车第一期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项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7-31 11:02:30 来源:贵州省政府采购

关于省级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第一期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财采[2008]11号
 
省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    .
为了方便省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购置公务用车,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我厅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定要求,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采购人意见的基础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省级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生产制造商及协议供货商,现将省级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一、协议供货范围
A包:轿车类【品目1:20~25万元;品目2:15~20万元[含20万元];品目3:10~15万元[含15万元];品目4:10万元下[含10万元]】;
B包:商务车类【品目1:25-30万元;品目2:20-25万元
[含25万元];品目3: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C包:越野车类【品目1:30-40万元;品目2:20-30万元[含30万元];品目3: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D包:皮卡车类【品目1:10万元以上;品目2: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E包:客车类【品目1:微型面包车;品目2:中型面包车;品目3:大客车】。
各采购单位采购以上类型车辆均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采购在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车型,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另行委托采购。
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车型,如果是同一品牌、型号、配置,但涉及多家协议供货商的,由采购人自行选择一家作为协议供货商。
实行垂直管理的采购单位,其所属直管单位在市(州、地、)县的(贵阳市除外),可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协议采购,也可按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参加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
二、协议供货有效期
第一期协议供货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期满后由省财政厅视情况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协议供货车型和协议供货商;供应商在有效的承诺期间,按照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一)的承诺,向各采购单位提供成交车型和服务(其具体车型、价格优惠及服务条件、联系方式见附件四)。
三、协议供货车型价格及数量
为确保协议供货车型及其价格的时效性,协议供货车型采购的价格,按协议供货车型生产制造商在其官方网站或指定的网站(含未提供网站的生产制造商)上当时公布的市场媒体零售价基础上,所承诺的优惠下浮比例控制线下进行采购,没有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市场媒体零售价的,采购单位可在市场询价后协议采购,但协议供货车型采购的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零售价。同一车型采购一次不得超过二辆。
   
四、采购程序
(一)采购程序:采购单位要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采购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协议供货报告”(附件二),报省财政厅管理经费的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后送政府采购管理处审核,采购单位持经审核后的“协议供货报告”与所购车型的协议供货生产制造商指定的协议供货商联系购货,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附件三)。采购单位收到车辆验收合格后向成交的协议供货商出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二)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由各采购单位进行采购时,与协议供货商签订。合同文件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发给协议供货商使用。合同文件一式四联,分别由协议供货商(第一联)、采购单位(第二联)和省财政厅(第三联、第四联)留存。其中,第三联由协议供货商按月按编号汇总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第四联作为省财政厅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三)付款方式:各采购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采购资金拨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省财政厅实行直接支付;采购资金未拨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一律不准购买。具体是: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之前三日内将货款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账户名称:贵州省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账号:2402002122901445257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贵阳市省新支行。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凭支付报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第四联)、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发票等到省财政厅申请支付。其中,纳入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支付货款。
五、权益保护
各采购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的价格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以及协议供货产品优惠下浮比例。同时,各采购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商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六、违规处理
在协议供货过程中,采购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1、未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直接向协议供货商购买协议供货车型;
2、未经省财政厅批准,擅自向协议供货商采购非成交车型;
3、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4、向协议供货商索取不正当利益。
5、协议供货生产制造商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协议供货资格,并在贵州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公布。
(1)收到各采购单位订货需求并承诺供货后,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不能供货的;
(2)提供假冒伪劣车型的;
(3)不按承诺优惠下浮比例提供车型价格的;
(4)不按承诺提供售货服务的;
(5)不按规定公布或上报协议供货车型市场媒体零售价的,公布、上报的市场媒体零售价与市场实际情况不符的。
(6)不按规定上报协议供应情况和协议供货合同的。采购单位或协议供货商违反合同规定的,按《合同法》和采购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处理。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省级各采购单位购置公务用车的有效方式,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次协议要求进行采购活动,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反映实际采购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一、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
二、协议供货报告
三、省级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四、省级单位第一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车型目录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采购  协议  供货  通知
 

 
抄送: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各市(州、地)财政局,省直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造商、代理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