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7-01 16:24:09 来源:本站原创
[桂财采〔2008〕26号]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1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就专项检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原则上由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如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需要对社会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应将计划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名单上报自治区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社会代理机构的专项检查范围为同级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如因发现违法、违规和违纪线索需要延伸至上级财政预算项目的,应书面告知上级财政部门,检查结果应报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按管理权限分别处理。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
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1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库〔2008〕32号),专项检查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现将专项检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期间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问题
(一)关于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领取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的问题。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财库〔2008〕32号文件精神,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格,撰写自查自纠报告。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除可以到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领取表格或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以外,还可以到当地财政部门拷贝。各级财政部门应向本地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表格电子版。
(二)关于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和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负责对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和处理。但为了加强对京外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保证重点检查的效果,京外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由当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按照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由省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汇总后及时上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处理。
(三)关于专项检查期间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为确保专项检查期间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对稳定,从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财政部将暂停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和确认工作。6月1日前已按规定向财政部提交申请材料的照常办理。
二、关于专项检查中相关问题的反映和答疑
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专栏”中开辟问题解答栏目,定期解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专项检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主题词:转发 政府采购 检查 通知
抄送:本厅厅长、副厅长、纪检组长、总会计师、副巡视员,
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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