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和采购文件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责任编辑:蒋莉蓉 发布于:2008-02-22 09:59:53 来源:
渝财采购〔2008〕8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市级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其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和政府采购文件编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现场组织管理
(一)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的监督管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各评标室应尽快安装电子摄像设备,以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摄像,并将安装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市级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本系统政府采购,其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也要尽快采取措施,对评审过程进行现场录像。
(二)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除该项目评审专家、监督人员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本次评审活动的现场工作人员外,其它与该项目评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在现场。
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有多名的,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分工。
(三)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的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应统一交由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暂时存管,评标结束后归还。
(四)为避免评审情况泄密,除特殊情况外,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评审项目现场工作人员均不得随意离开现场;确需离开的,应说明原因并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
(五)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不得发布有倾向性的言论。
(六)采购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各评审专家对被其评判为零分、满分的评判事项,原则上应说明事由。
(七)评审现场必须配有电脑、打印机、计算器等评标必备工具,评分汇总必须现场进行。评审结束后,评标报告必须现场交各评审专家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八)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元)的,财政部门原则上应进行现场监督。
(九)评标(谈判、询价)前,采购代理机构(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宣读(或播放)评标纪律和应注意事项,其中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必须同时宣读(或播放),并将宣读(或播放)情况记录在案。
二、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有关要求
(一)凡将技术指标、资格要求等作为投标(谈判、询价)必要条件(门槛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正式发售招标文件(谈判、询价文件,下同)前,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该采购项目的“门槛条件”意见征询公告,征询潜在投标人意见。“门槛条件”公告可单独发布,也可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时一并发布。“门槛条件”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到期无异议的,方可正式发售招标文件;若有异议,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由财政部门招集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征询政府采购专家意见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规定,采购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不得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所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指本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的条件(门槛条件),符合该条件的,才能成为合格投标人。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所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必须载明有优先采购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列入优先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减排)产品相应条款,并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对优先采购的具体操作规则予以细化,使优先采购规则具有可操作性。按照财库[2007]30号文件规定,对有自主创新产品参加投标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列明对其投标价格的具体扣除值;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在评审时,对技术评标项和价格评标项,在招标文件中应分别列明对其价格评审分值和技术评审分值的具体加分值;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项目,招标文件中除应列明对技术评标项的具体加分值以外,同时还应列明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报价具体价格扣除值。对有自主创新产品参加的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应在谈判、询价文件中载明,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自主创新产品报价不高于其它一般产品当次报价的最低报价5%--10%的,应当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OO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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