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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8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08-02-15 16:23:22 来源:

萍财采[2008]2号 
                                                                                                      
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对2008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维修继续实行定点管理。通过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公开招标,有十四家维修厂被确定为定点维修中标单位,现将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车辆范围: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检法司、社会团体的所有公务车辆。

    二、定点维修厂家:萍乡市东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华健汽车有限公司、萍乡国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伟正小车修理厂、萍乡一汽轿车服务站、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萍乡市政府机关小车修理厂、萍乡市永安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富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市时超小汽车修理厂、萍乡市和谐汽车服务站、萍乡市银通汽车修理厂、江西省萍乡市供销储运公司汽车修理厂、萍乡市长运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定点维修期一年即2008年元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维修费用结算标准:
    1、非特约维修厂家:
    (1)工时定额按《江西省机动车辆维修行业工时定额标准》执行。
    (2)工时价格应控制在3.5元/工时以内。
    (3)所有配件价格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配件、材料进出差价率必须控制在25%以内(含所有费用)。
    (4)结算金额按各定点维修厂承诺的工时价格和材料进出差价结算(详见附件1)
    (5)维修费用计算公式为:维修费用总额=工时客额×承诺的工时单+材料配件进货价×(1+承诺材料配件进出库差价率)
    2、特约维修厂家
    (1)工时单价不得高于特约维修厂家在萍乡当地的市场价格,维修工时定额按厂家统一规定执行。
    (2)工时价格优惠率不得低于6%。
    (3)材料配件优惠率不得低于2%。
    (4)结算金额按各定点维修厂承诺的工时价格优惠率和材料价格优惠率结算(详见附件1)。
    (5)维修费用计算公式为:维修费用总金额=工时定额×(1-承诺的工时费用优惠率)+材料配件费用×(1-承诺的材料费用优惠率)。

    四、维修质量承诺及其他要求
    1、定点厂家使用的零配件必须是正规正宗配件,价格合理,且明码标价,并按厂家的质量承诺保修、保换。严禁使用伪劣零配件或以次充好。
    2、定点厂家对各单位送修车辆要认真检测,对配件做到该修的修,不该换的配件坚决不换,不随意更改单位的拟维修项目,不准任意扩大维修范围。在修理过程中确实需要更换的配件一定要经用户签字同意,并标明材料价格质量保证期限,如未标明价格,用户可以拒绝签字。对更换的零配件单价在300元以上的要进行建档登记,并将更换下来的零配件及时退回用户单位。
    3、定点厂家必须保证车辆维修质量,并按《江西省公路运输行业车辆技术管理实施细则》中保修期内的责任保障期限和车辆质量保证里程执行。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厂家负责。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为: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10000公里或90天内。
    (2)发动机大修保证三年。
    (3)二级维护行驶3000公里或30天内。
    (4)一级维护行驶1000公里或10天内。
    (5)车辆小修保证正常行驶1500公里或15天内。
主要材料零配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一年。免费施救半径为50公里,并实行24小时服务。
    4、定点厂家维修技术必须达到行业规定标准,并按时按质完成维修任务,超过用户规定的维修时间所造成的损失由定点厂家负责。定点厂家对大修项目要跟踪服务,并经常调查了解车况,及时解决问题。
    5、定点厂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杜绝给回扣、多开发票等不正当手段拉客户,自觉堵塞修车过程中的各种漏洞,且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定点维修的资格,二年内不得参加全市范围内的定点厂家的招标。
    6、车辆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项目,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在定点厂家之间招标维修。
    五、监督管理
    1、新购车辆在第一年内原则上不允许发生修理费,只允许正常保养,保养可在相关的特约服务机构进行,凭正式发票及清单入账;公务用车如出现车险、应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如出现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应按规定向厂方提出索赔;凡在索赔范围内的车辆,未办理索赔的,不予入账报销。
    2、因配件质量或修理厂家的技术因素造成的车辆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厂家负担。
    3、因公出差,车辆发生故障所发生的修理费用,须凭单位外出派车单及随车外出公务人员证明,经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及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4、特殊车辆,定点厂家无法修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赴外地修理申请表说明理由,并由定点厂家签署意见,报经采购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5、定点厂家必须使用交通部推荐的车辆维修管理软件,全部实行电算化管理,修理费用全部实行电脑结算打单。今年新进入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在2月底完成以上工作。
    6、对定点维修厂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交通局汽修办、物价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萍乡市本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24分考核制度》采取聘请外地专家以抽查、明查暗访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稽查考评。
    7、市采购办将严格按照考评结果进行处罚:
    (1)当月扣分在3—5分内,采购办将在定点单位之间进行通报。
    (2)当月扣分在6分以上11分以内或当年累计扣分12分以上24分以内,市采购办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萍乡日报》、《萍乡政务网站》等媒体进行曝光,并没收二分之一的质量保证金,定点单位从当月起进行整顿,整顿期间,暂停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3)当月扣分在12分以上或者当年累计扣分24,除在以上媒体曝光没收全部质量保证金外,立即取消定点资格,下年度不准参加政府采购定点招标。
    8、市采购办对各定点厂家收取质量保证金10000元,在各定点厂都设有举报投诉箱,各单位对定点厂家的服务质量、配件伪劣及技术水平低下等问题,均可投诉举报,如经查实将用质量保证金赔偿给修车单位。投诉举报电话:6793622。

附件1:定点维修企业服务承诺一览表
附件2:定点维修厂违规情形及扣分标准表
附件3:公务用车赴外地修理申请表

二○○八年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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