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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于:2008-01-21 11:52:52 来源:新疆政府采购网

新财购[2007]21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公布的自治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审批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散采购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范围。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本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但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范围,已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本应由采购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但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

     二、采购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可提出分散采购申请。
     (一)拟采购的项目是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确需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项目;
     (二)拟采购的项目具有一定的涉密性且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
     (三)拟采购的项目为进口设备特别是需用外汇结算的;
     (四)拟采购的项目为特殊行业所需的特种专业设备;
     (五)科研课题所需的特殊设备;
     (六)自治区区级垂直管理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下属基层单位所在地参加政府采购的;
    (七)其它确属无法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采购单位、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现以下特殊情况,可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申请。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招标后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三)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七)财政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申请分散采购或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
     (一)采购单位申请分散采购的审批程序
    1、采购单位申请实施政府分散采购的,需就申请政府分散采购的事由及采购资金来源等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其中:使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办收到申请后,填制《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和资金确认表》(见附件),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政府采购办根据财政厅业务处(室)反馈的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的项目可直接将书面申请报政府采购办审批,政府采购办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政府采购办对于确需实施分散采购的,将作出书面批复,并监督采购单位按批复要求办理政府采购有关事宜,政府采购办将批复同时抄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对于不适宜分散采购的申请,可直接将申请退回采购单位,并要求其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二)自治区区级垂直管理单位集中采购项目需要在下属基层单位所在地参加政府采购的审批程序。
    1、自治区区级垂直管理单位集中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下属基层单位所在地参加政府采购的,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填制《自治区本级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和资金确认表》,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政府采购办根据财政厅业务处(室)反馈的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政府采购办对于确需在下属基层单位所在地参加政府采购的,将作出书面批复,并将批复同时抄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对于必须参加自治区区级政府采购的,可直接将申请退回采购单位,并要求其按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三)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审批程序。
     1、采购单位在未下达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前发生改变采购方式的情况,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并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采购办审批。
    2、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生变更采购方式的情况,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申请,并报政府采购办审批。
    3、政府采购办收到改变采购方式的申请后,对于确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将作出书面批复,并将批复同时抄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对于不能改变采购方式的,可直接退回申请,并要求其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五、相关管理事项。
     (一)属于政府采购协议、定点采购范围之内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准分散采购。
     (二)属于进口设备的分散采购申请,应事先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送政府采购办审批。
    (三)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项目和无须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单位可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采购,财政厅不再另行批复。
    (四)对已批复需要委托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严格按照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具体采购事宜。
     (五)对已批复为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六)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审批范围之内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执行的,不得拨付采购资金。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上述通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政府采购办联系,联系电话:2815783
附件:1、自治区区级政府分散采购项目和资金确认表
2、自治区本级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表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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