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通知
作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 发布于:2008-01-09 15:54:18 来源:中央政府采购网
国机采函[2007]73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方便各部门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8-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2009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为各单位提供的是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产品,其相关信息仅供各单位参考使用,各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在定点供应商处购买产品。但“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移动存储设备”等列入“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般办公用品”栏目的产品必须执行中央国家机关协议供货有关规定,除协议供货规定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处购买。
二、本次招标选定的定点供应商共20家(供应商名单见附件一),其定点供应商资格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合同》(附件二)的内容为各单位提供所需办公用品和相关服务。为了使各单位详细了解定点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采购中心将在“中央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gov.cn)”上公告各定点供应商的产品价目表、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各单位如需从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办公用品,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其产品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查询)为上限价格,若采购批量较大,各单位可与供应商进一步协商,以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四、各单位可按照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订货方式直接与其联系订货,定点供应商将按合同承诺在规定时间内送货上门,货款由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鉴于办公用品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办公用品采购不使用采购中心统一编制的货物验收单,各单位可直接以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作为报销依据。
五、各单位可根据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监督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定点供应商存在不按供货服务协议内容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办公用品采购意见反馈表”(格式见附件三),加盖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反映情况。采购中心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考核办法”(附件四)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经查实定点供应商确存在违约行为的,采购中心将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在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采购中心联系,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10-83085032、83083574、83083584、83083549、83084974(传真)。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名单
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合同
三、办公用品定点采购意见反馈表
四、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考核办法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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