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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级政府采购活动试行电子监控管理的通知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12-20 16:05:12 来源:中国山东政府采购

鲁财库〔2007〕36号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部分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试行电子监控管理,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监控范围
(一)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所有采购项目。
(二)省级部门集中采购的招标项目和采购计划在100万元以上竞争性谈判项目的开标(报价)、评标(谈判、评审)。

二、电子监控场所
省级政府采购招标大厅,地址: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舜雅路1001号(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公楼)。
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公告发布之前,填写《采购活动场所预定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预定表》)交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处应在收到《预定表》后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活动场所预定回执》(格式见附件2)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三、电子监控资料
纳入电子监控范围内的采购活动发生投诉事项时,省财政厅将参考录影、录音等电子监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
电子监控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3年,招标大厅应做好电子监控资料的保存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凡电子监控范围内的项目,必须到招标大厅组织采购活动,并接受省财政厅的电子监督管理
(二)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切实维护好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秩序。
 
附件:1、采购活动场所预定表
2、采购活动场所预定回执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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